(二)對外投資形式和計價
(1)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2)以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計價。
(3)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實物資產方式對外投資,其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必須真實、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資產價值。實物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麵淨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4)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人投資收益。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麵價值的差額,計人投資收益。
(三)對外投資的管理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製製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製措施。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審批的對外投資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民主理財小組或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2)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製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審批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人員,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
(3)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加強對審批文件、投資合同或協議、投資方案書、對外投資有關權益證書、對外投資處置決議等文件資料的管理,明確各種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4)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投資收益的控製,對外投資獲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會計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5)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對外投資業務內部控製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二、短期投資的核算
(一)會計科目設置
1.“短期投資”科目
“短期投資”科目屬資產類科目。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短期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或轉讓各項短期投資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短期投資”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實際持有對外短期投資總額。該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2.“投資收益”科目
“投資收益”科目屬損益類,用以核算短期投資的收益實際情況。出售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資大於原賬麵金額時,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出售或到期收回的短期投資小於原賬麵金額時,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年終,應將“投資收益”科目的餘額轉人“本年收益”科目的貸方;如為淨損失,轉人“本年收益”科目的借方,結轉後無餘額。
(二)核算要點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短期投資是指其購人的各種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含一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等投資。村集體經濟組織短期投資的核算主要包括投資時、收回投資、出售或轉讓各項短期投資時的賬務處理。其核算要點如下:
(1)企業取得的作為短期投資的債券,應於收到被投資單位發放的利息時,將所收到的利息衝減投資的賬麵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
(2)出售短期債券投資時投資成本結轉方法與短期股票投資相同。
(三)核算實例
1.債券購入的核算
長期投資的核算
(一)會計科目設置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置“長期投資”科目進行長期投資的核算。該科目屬資產類科目。
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貨幣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長期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或轉讓各項長期投資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期末餘額借方,反映實際持有對外長期投資總額。該科目應按長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核算要點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是指其不準備在一年內(不含一年)變現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舉辦企業等投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長期投資的核算主要包括投資時、收回投資、投資收益分配及投資損益的核算。其核算要點如下:
(1)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現金或實物資產(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進行長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合同、協議確定的價值,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實物資產價值與原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2)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的價款或價值,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的賬麵價值,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回價款或價值與原賬麵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3)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應收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