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區別
經營管理
作者:秦鳳來
摘要:來的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1月1日生效,為個人投資提供基礎和保證。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修訂後的法案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製度,為創業提供了一個新的組織管理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有何區別?本文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兩者做比較分析。
關鍵詞:個人獨資企業;一人公司;區別
一.意義與獨資企業的特征
以下簡稱“企業”,對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及個人投資者所有的資產總額,承擔對企業債務的營利性組織的個人投資者的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投資主體特征
隻有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一個獨資企業的設立。這被稱為投資主體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和公司之間的差異。在中國的合夥企業法,合夥投資者雖然是自然人的,但數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東通常最少為2人,投資者不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業的非法人組織結構。當然,在有限責任公司之際,投資者隻有一個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業地產的特點
所有的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為個人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也稱為所有者)是企業產權(包括企業的初始出資成立於性能和在存在企業財產積累)的唯一所有者。基於這點關係,對企業的經營及管理事務投資者擁有絕對的控製權,可以不受任何人幹預。對於個人性質的產權而言,屬於個人私人財產所有。
3。特點的責任
其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財產的投資者。這是獨資企業和責任形式方麵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謂的投資者承擔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財產的本質區別,是指企業因各種原因產生的溶解過程中的操作,如不營業財產清償債務,投資者應當對個人特有財產清算。此外,如清晰時,投資者申請的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設立登記,應當,按照家庭共同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麵的主體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商業實體不具有法律人格。雖然企業都有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名稱,並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從事商業行為和參與各項的訴訟活動,但它卻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首先,企業本身是沒有財產所有權,及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利;第二,企業不獨立承擔責任,但由投資者承擔了無限的責任。特點和夥伴關係。企業同時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它屬於獨立的法律主體,性質屬於組織,相應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法律各項行為行徑。
二.一人公司的含義與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公司或僅有一個股東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