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我國實施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研究(1 / 3)

對我國實施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研究

財政金融

作者:楊翾妮

摘要:隨著我國迅速的經濟發展,經濟生活結構變得越來越複雜。使得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越來越小,此外,中國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家庭觀仍為我國的基本社會價值觀的情況下,家庭課稅製獲得較高呼聲,並且已成為多年熱點。 本文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對目前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現狀的分析,借鑒其他國家稅製改革成功的經驗,得出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的利弊,以及對實施家庭課稅提出可行的對策,進行深入的研究。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家庭;可行性。

前言

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每一個具體的公民個人背後,都有一個具體的家庭,而每個家庭都有不同的悲喜和負擔。目前的個稅征收,實行的是收入屬地征稅的征繳方式,僅僅將公民個人作為稅收對象。這樣的征收方式,沒有綜合考慮公民背後的家庭具體的收支情況,沒有完全達到實現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化的這一目的。那麼以一個家庭為單位,以家庭的總收入為衡量一個家庭經濟情況的基礎,更加符合中國的價值觀和收入觀念,這樣也更好的體現稅收製度的橫向公平原則,從而減輕家庭負擔,使課稅更加人性化,促進社會和諧。

目前,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都已經實行家庭課稅製,如美國、法國在家庭課稅製這方麵都已趨於成熟,這些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可以給我們做借鑒,同時,我國現代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的網絡化全麵實行,也讓我國實現家庭模式征個稅成為可能。

一、我國當下個人所得稅征收現狀

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使我國的經濟總量有了很大的增長, 與此同時社會公平問題也不斷突顯。 以此為背景,作為一種調節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個人所得稅應如何發揮它的社會公平職能受到了廣泛關注。在選擇納稅單位時,在累進所得稅的前提下考慮公民實際的生活福利和生活水平能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單位,家庭是經濟行為、社會行為的基本主體。稅收政策應以對家庭行為的調節為基本點。這便是由家庭在社會中所處的重要地位決定的。因此, 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確保納稅人的生活福利均等將產生積極影響。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員收入的彙總,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最終來源於個人收入的差距,也是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主要體現。2004~2008年按家庭人均收入但以個人為單位計算的基尼係數分別為0.277、0.282、0.280、0.272、0.276, 但同期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的基尼係數分別為0.311、0.318、0.314、0.310、0.317,可見家庭收入差距較個人收入差距更大。(數據來自參考文獻[6])

(1)我國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在縮小。

就個人所得稅收入結構這一方麵而言,我國目前大部分的居民的主要收入來自於工資薪金,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主要來源於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按理說,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而就我國這種現狀而言,並沒有對一些高收入收到相應的稅額。高收入的人們主要來源並非工資,而是其他所得,特別是資本利得。在美國納稅人口中, 收入最少的50% 人口的納稅額僅占個人所得稅總納稅額的3%。可見我國的個稅稅法對納稅人的實際支付能力考量的疏忽,以至於納稅人的稅負加重。

(2)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易引起負稅橫向不公。

橫向公平要求在同等收入的基礎上,各家庭之間、家庭與個人之間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應當相同,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以個人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會使相同所得的家庭有差別課稅的不公平現象。家庭成員所得的分配情況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各個家庭的總負稅水平, 即夫妻所得的差距越大, 家庭的稅負越重,。若夫妻僅一方有所得,稅負最重。當夫妻所得大致相等時, 稅負最輕。

(3) 費用扣除方麵存在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每個家庭的結構都不同,其贍養與撫養的人數,用於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麵的支出也存在著差異。當每個納稅人取的相同的收入時,其成本與收入的比例會有所不同。所以規定所有相等收入的納稅人均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另外,由於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在經濟落後、費用開支低的地區看來,費用扣除額大於實際開支額,而在經濟發達、費用開支比較高的地區看來,費用扣除額小於實際開支額。

二、 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的優勢

(1)采用家庭為單位更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

2011年9月開始,我國個稅起征點提升至3500元,雖然相比之前的2000元的起征點增幅較大,但是卻沒有讓納稅人真正體會這次稅製調整所帶來的益處,各種雜稅讓納稅者頭疼。可見,隻是簡單的提高起征點不會真正體現稅負征收製度的公平原則。

而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是指將一個家庭中的成員的所有收入合並在一起作為納稅基礎,再確定相應的稅率及相關的費用扣除標準等。這樣就可以避免因隻考慮個人因素而產生的一些不公平現象,當兩個家庭收入相同時,這兩個家庭的稅收負擔也會相對一製,這更符合我國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更能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

(2)采用家庭為單位更符合實質課稅原則

我國的實質課稅原則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並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