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追訴人人身救濟模式之完善
政法論壇
作者:賀振華
摘要:從容易導致錯案的角度譴責刑訊逼供現象,從被追訴人的程序權利角度批評實踐中限製律師會見權的現象等等,相對來說,較少從人身權利救濟製度來重視被追訴人人身權利的保障問題。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受到司法侵害的現象司空見慣,當人身權利遭受損害時,如何有效的救濟受侵害者更具有實際意義。本文之意不在對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內容體係中各項具體權利進行探討,而是通過了解被追訴人應有的人身權利以及分析這些權利特有的屬性,進而能夠認識人身權利救濟製度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關鍵詞:人身權利;遭受損害;權利救濟
被追訴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被追訴人,因此,被追訴人的權利理所當然應受到法律的保障。這些權利包括三個部分:一是人身權利,二是財產權利,三是訴訟權利。但是作為被追訴人,其處於弱者地位, 導致其權利的實現十分困難,從另一個角度說權利更加容易受到侵犯。相比其他權利,被追訴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司法侵害的可能性更大,或者說人身權利保障的難度更大。這就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人身權利的救濟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難點和難點。
本文之意不在對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內容體係中各項具體權利進行探討,而是通過了解被追訴人應有的人身權利以及分析這些權利特有的屬性,進而能夠認識人身權利救濟製度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並以此為標準,發現我國現有人身權利救濟製度所存在的詬病,從而激發我們在世界範圍內尋找更為適宜或更為優秀的製度來對其加以修正和彌補。
一、被追訴人人身權利的主要內容
按照認識的一般規律,想要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被追訴人人身權利救濟製度的意義,我們應該先從被追訴人人身權利本身這個意象入手,隻有在了解了被追訴人人身權利為何物,有何特有屬性,以及有無保護的必要性,才能更確切地保護好被追訴人的人身權利。
被追訴人的人身權利較之其他權利更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從權利體係來看,除人身權利外,被追訴人還享有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但是,就財產權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僅在涉及財產內容的犯罪才可能發生財產侵權現象,即使發生了侵犯財產權利的問題,可以在以後的訴訟階段上也得到救濟。而就訴訟權利而言,一方麵,訴訟權利的侵犯所帶來的損害遠不及人身權利受侵害所產生的後果那麼嚴重;另一方麵,其訴訟權利也可以通過辯護人進行有效的辯護來實現。相對來說,被追訴人的人身權利比其他權利遭受司法侵犯的可能性更大,同時個人維護人身權利的能力非常有限,我們看到被追訴人人身權利的安全幾乎完全依賴於司法人員對法律和道德的自覺遵守,況且人身權利的損失一旦發生,無法在日後得到實質性彌補。
刑事訴訟中被追訴人的人身權利內容基本上與此範圍相同, 這些權利可以大致上分為三個部分:一是人身安全,二是人格尊嚴,三是人身自由。
(一)被追訴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作為人身權利,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心免予痛苦折磨威脅的權利。
(二)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
與其他公民不同,成為被追訴人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許可的限製甚至剝奪。但是,即使處在被羈押狀態被剝奪了行動自由的被追訴人,也依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