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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一則案例引發的法律思考

政法論壇

作者:王傑

摘要:在當代中國,見義勇為的事跡屢見不鮮,英雄事跡讓社會公眾敬仰崇拜的同時,一些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卻經常無法得到相關保障,導致悲劇發生。就民事法律關係而言,見義勇為屬無因管理行為。現行無因管理製度對見義勇為行為的救濟缺乏法律基礎。本文將從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法律權益入手,指出無因管理製度對見義勇為人的權益保護方麵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提出建議。

關鍵詞:見義勇為無因管理;損害賠償

一、案例

2011年10月28日,劉某騎車途中遇見數名手持匕首的歹徒挾持兩名女青年,當時黃某不顧一切挺身而出與歹徒進行了英勇的搏鬥,不幸身受重傷,獻出了年輕寶貴的生命。

令人感到極度憤恨額是,劉某用寶貴生命救下的兩名女青年及他們的其父母對此卻表現出了冷漠的態度,聲稱:“劉某的死與他們無關,況且國家已經給其家屬發了見義勇為獎金,還找我們幹什麼?” 麵對被救女青年及其父母,忍無可忍的黃某父母憤然將兩名獲救的女青年告上法庭。

很明顯,這兩個年輕婦女和她們的父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他們是基於什麼樣的法律規範和責任已經引發了爭議,作為受益人的英雄,需要支付必要的費用?或作為受益人和需要給予必要的補償受害人的侵權?

二、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的簡單對比

見義勇為立法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約定的義務,為避免失去別人的利益,主動管理或為他人提供服務。見義勇為立法成分是:(1)管理者管理或提供服務的交易人沒有法律或合同義務;(2)經理的主觀自願管理他人的利益或提供服務;(3)客觀的管理或服務行為管理。

對比和見義勇為立法,英雄是不難發現:見義勇為立法包括良好的行為,在見義勇為立法要件線性能好,屬於見義勇為立法的法案,但英雄的行為與不作為之間曾行為相同,隻是準備之間曾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特殊的“勇”,這是迫切和非常危險的,都屬於交叉。

三、影響見義勇為無因管理人主張損害賠償的因素

(一)見義勇為者的利益保護未納入到無因管理製度中來

熱情的人站在了其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這已經成為一個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如果不在法律規範和定義的問題,將嚴重影響中國傳統美德的社會風氣和有益的,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立法應擴大見義勇為立法製度的外延,至少應包括英雄見義勇為立法的特殊形式。所以有其法律基礎相對完整的保護,而不是隻根據第109條的規定在《民法通則》。

(二)見義勇為者作為受損管理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

溫暖的傾向於在危險時刻和犯罪人的大部分身體造成損傷的發生,損害的英雄往往大於其工作人員的保護下,結合侵權人逃逸及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製度的不完善,由於受益人拒絕支付或他們的工資遠不足以彌補管理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