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資產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比較分析(1 / 2)

資產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比較分析

實務導航

作者:曲明榮

【摘 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同一經濟事項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同的原因,其次以資產為例從確認、計量、價值轉移三方麵剖析了稅法與會計的異同點,並指出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在國家宏觀經濟管理中發揮的不同作用,二者不可能完全趨同,但盡最大可能使企業會計核算方法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應該是財政部製定企業會計準則尤其是非上市公司會計準則時應該遵循的一個重要準繩。

【關鍵詞】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資產價值; 比較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0-0123-02

一、同一經濟事項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同的原因分析

會計準則立法的出發點是讓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稅收立法的目的則主要是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

由於二者立法的出發點不同,導致核算的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有差別,對同一經濟事項就會作出不同的規範要求。如稅法為了保障稅基不被侵蝕,在流轉稅法中規定企業在建工程領用存貨等事項視同銷售,作為應稅收入予以課稅;而會計準則則認為其沒有經濟利益流入,不應確認收入;又如為了調控宏觀經濟,所得稅法規定符合特定條件的資產淨損失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在稅前扣除;而會計準則按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預計損失計算當期損益時就予以扣除。可見,企業必須依據會計準則對經濟事項進行核算,依據稅收法規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稅法與會計的適度分離具有必然性。導致了稅法對經濟事項的確認和計量與會計準則在許多方麵存在差異。

二、資產的概念與確認比較分析

資產是稅法的重點概念,資產交易是最主要的稅收交易,資產的增值是所得稅征稅的基礎。但稅法中沒有對資產進行明確定義,隻是列舉了資產的類型。資產的基本概念原則上與會計概念相同。特別是對各類資產發生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的標準進一步細化明確之後,稅法對於資產的界定與會計準則更趨於一致。差別主要在資產減值準備上。

稅法原則上不承認各項資產減值(跌價)準備,對一般企業的壞賬準備和金融保險特殊行業的呆壞賬準備,稅法還規定有明確的比例限製;但會計承認資產減值損失,允許企業按謹慎性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將損失提前予以確認。

三、資產計量比較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和公允價值。”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淨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稅法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以曆史成本計價,但如果企業有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改組、改製等交易,允許企業資產按評估價值作為計稅基礎,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資產增值收益能夠計入征稅依據課稅。

可見會計準則允許企業在對資產計量時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計量方法,但是稅法統一了對資產的計量方法,一致采用曆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這就是二者的主要差異,現有如下幾個環節:

(一)資產取得時初始成本的比較分析

會計準則和稅法對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等資產取得時的初始計量,都規定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入賬(會計準則要求以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的除外)。資產的取得方式一般包括購入、自製、融資租賃、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換入、企業改組獲得等。除債務重組、企業合並、分立、改組以及通過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資產初始成本稅法規定與會計準則不同外,在一般情況下,對各項資本的初始成本的確定兩者基本是一致的。

(二)資產入賬後價值調整的比較分析

稅法和會計準則均規定,企業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原則上應遵循曆史成本原則,不得任意調整。但是,會計準則規定,資產發生需要重估等事項,符合規定的可以調整其入賬價值,並將調整後的價值與原入賬價值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均以曆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曆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除非在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時,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才可能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