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本次煤炭企業資源稅改革的思考和建議(1 / 2)

關於本次煤炭企業資源稅改革的思考和建議

會計與金融

作者:張健昌

一、目前煤企的經營現狀及長遠預測

從2012年四月下旬開始,受國家政策性產業調整、國內煤企產能過剩、國際金融危機持續、政府環境治理,加之東南沿海一些用煤能耗企業受成本製約從東南亞、朝鮮、印度澳大利亞、美國等地區調煤等諸因素影響,使得煤價一路下滑。以西部某市及周邊地區為例,2015年春節過後,煤炭窗口平均價從高峰時的2011年底的540元/噸(含稅)掉到今日的220元/噸(含稅)左右(以長焰煤,發熱量在5000大卡左右為例),整個市場短時間內從賣方市場轉換到買方市場。綜合以上因素據本人預測,目前煤炭價格市場仍沒有見底(不能以冬季的發電取暖用煤季節性假象所蒙蔽),暴利時期已經過去,下一步勢必走向微利、保本經營或虧損期,該時段可能延續在五年左右。

筆者通過對某西部大型煤企2014年年報中的成本投入產出分析,該企業噸煤含稅的完全成本在190元左右,其中折舊占完全成本16%左右,安全投入占完全成本15%左右,公司投資40億元之多,若不考慮其他風險,以目前的經營及市場環境預測,投資回收期至少在10年以上。

二、稅改前資源稅費收取的法律依據、範圍、標準及存在問題:

1、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15元/噸計提上繳(從銷量計征)。

存在問題:①按照陝價發(2006)第140號文件精神,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純粹是政府為調節高煤價而出台的收費辦法,沒有考慮市場因素:市場好、價格高企的時候,應該收,那麼市場疲軟價格倒掛的時候是不是應該由政府財政補貼?為什麼地方政府從2012年8月1日暫停征收?

②出台該收費辦法,實在是沒有依據基礎,到底是300元/噸以上還是400元/噸以上計征?

2、資源稅:3.20元/噸(從銷量計征),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令[1993]第139號。企業讚同。

3、礦產資源補償費:按銷售淨收入的1%計征(從價計征)。2004年11月25日,陝西省政府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出台了《陝西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若按2015年一季度售價折算,噸煤收費為2.3元左右。

存在問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否是同一性質?既收資源稅,又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否有重複的嫌疑?

4、水土流失補償費:按3元/噸計提上繳(陝政發【2008】54號?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采水土流失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5.水資源費:按1元/噸計提上繳【陝價行發〔2010〕4號)規定,按1元/噸的標準收取】。

6、排汙費:按0.5元/噸計提上繳(從產量計征)。根據《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和《排汙費征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原環境保護總局和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1號)有關規定執行。

7、土地複墾費(又稱棄置費):按1.2元/噸計提使用(從產量計征),屬礦井報廢後環境恢複治理費用。要求煤企按1.2元/噸計提預留(從產量計量),屬礦井報廢後環境恢複治理費用,但查閱有關法律文件,目前仍沒有立法,僅《企業會計準則》中要求企業預提留用,且各省市有關文件規定不一致,煤企認為作為礦區環境恢複保護應負責任應該計提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