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無罪辯護案件的困境(1 / 2)

我國無罪辯護案件的困境

法律法規

作者:李海龍 劉俊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刑事辯護製度一直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無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在我國刑事辯護製度,尤其是無罪辯護依然從立法和實體上甚至程序上不盡如人意。本文從無罪辯護案件的困境—定罪和量刑程序的一體化來分析和闡述無罪辯護在實際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和解決方法。

【關鍵詞】無罪辯護,相對獨立,量刑程序

一、當前我國刑事辯護的現狀

我國96刑訴確立了“定罪”為中心的刑事審判製度,將定罪和量刑在審判程序上合二為一的做法,不單存在著影響獨立審判的可能性,也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的濫用,從而導致案件審判顯失公平。因此,2010年的改革中,確立了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使得律師的量刑辯護成為必經程序,從而使得以前刑事辯護中,定罪和量刑程序的混同。律師必須麵對無罪辯護和量刑辯護“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尷尬困境。

二、我國無罪辯護的真正困因

(一)我國無罪辯護的尷尬。在進行無罪辯護的司法審判中,律師會為此進行兩手準備,一是無罪辯護,最大限度的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量刑辯護,它以無罪辯護失敗為前提,當被告人被認定有罪,辯護人會從各種方麵盡可能的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達到是被告人少受刑罰的目的。但是“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的出現使得,無罪辯護的尷尬徹底的暴露出來,與此同時也徹底的打破了,律師們常規的兩道防線。簡單的說“相對獨立”:就是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之中。

(二)罪輕辯護的處境。其實在現實的司法活動中,不單單隻有無罪辯護處在尷尬的境地,在罪輕辯護中便出現了,上文提到的“充當第二公訴人的角色”。其實罪輕辯護實際就是一種無罪辯護,一方麵容易得出辯護人“出賣委托人的利益”,客觀上充當“第二公訴人”的角色,同時向法庭提供新的罪名,有有誘導法庭作出有罪的嫌疑,甚至將被告人至於死路。另一方麵,法院在沒有辯護人有效辯護的前提下變更罪名,使得法官也成為了“第二公訴人”。長此以往,便出現了,律師界的無奈和法院的各種堂而皇之的有罪推定。

(三)我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的不足。2010年的量刑規範化改革所推出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其主要作用在於:再有罪的案件中在法庭量刑審理中,對於被告人的好處在於公正,公開,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能充分保障其參與、辯護權,提高效率,節約司法資源,還能有效地限製和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在無罪或罪輕的辯護中卻有著先天不足。

一是量刑規範化改革,將定罪和量刑兩個基本的法律邏輯關係混為一談,然而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訴訟法的兩個中心環節,那麼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定罪何來處罰,量刑是在正確定罪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多少,輕重的標準。而《量刑程序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使得“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在無罪和罪輕案件中先天不足,也是造成律師在此類案件左右為難尷尬處境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