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企業合並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確認
第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並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於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部分。
第七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並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後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三章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並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
第四章後續計量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於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係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並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條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複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複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並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五章處置和報廢
第二十二條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麵價值予以轉銷。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麵餘額、累計推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四)用於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麵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五)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隻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章確認和計量
第三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人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人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人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人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麵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換人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人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條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第六條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七條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換人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換人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並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九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人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人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人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人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人資產的成本。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人各項資產的原賬麵價值占換人資產原賬麵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人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人資產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換人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二)換人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三)換人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麵價值。
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第五條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於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五)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六)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於或者將低於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淨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於(或者高於)預計金額等。
(七)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第三章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第六條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
第七條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隻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麵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第八條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
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
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該淨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第九條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後的金額加以確定。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壽命和折現率等因素。
第十條預計的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
(二)為實現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觀金流入所必需的預計現金流出(包括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現金流出)。該現金流出應當是可直接歸屬於或者可通過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配到資產中的現金流出。
(三)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到或者支付的淨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應當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交易時,企業預期可從資產的處置中獲取或者支付的、減去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一條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時,企業管理層應當在合理和有依據的基礎上對資產剩餘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狀況進行最佳估計。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遞增的增長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遞增的增長率為基礎。
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5年,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更長的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
在對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的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所使用的增長率除了企業能夠證明更高的增長率是合理的之外,不應當超過企業經營的產品、市場、所處的行業或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平均增長率,或者該資產所處市場的長期平均增長率。
第十二條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當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