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借款費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彙兌差額等。
第三條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第五條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第六條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後的金額確定。
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人的款項。
(二)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
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借款存在折價或者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
第八條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不應當超過當期相關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第九條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彙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第十條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後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如果中斷是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必要的程序。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第十二條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下列幾個方麵進行判斷:
(一)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第十四條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後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第三章披露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二)當期用於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刊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所得稅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第三條本準則不涉及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但因政府補助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計稅基礎
第四條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五條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麵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第六條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麵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第三章暫時性差異
第七條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說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八條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九條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四章確認
第十條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一條除下列交易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
(二)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
1.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並:
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投資企業能夠控製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並:
(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四條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二)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五條企業對於能夠結轉以後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五章計量
第十六條資產負債表日。對於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
第十七條資產負債表日,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十八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稅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當采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
第十九條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第二十條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進行複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麵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第二十一條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下列情況產生的所得稅:
(一)企業合並。
(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
第二十二條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六章列報
第二十三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條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關係的說明。
(三)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
(四)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
(五)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於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外幣是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外幣交易包括:
(一)買人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二)借人或者借出外幣資金:
(三)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與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相關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彙兌差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二)外幣項目的套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三)現金流量表中的外幣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二章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第四條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五條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二)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三)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第六條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二)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占有較大比重:
(三)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彙回:
(四)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第七條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
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采用不同於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第八條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彙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後的記賬本位幣。
第三章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彙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係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彙率近似的彙率折算。
第十一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彙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彙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彙率不同而產生的彙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曆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彙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四章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彙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彙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彙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係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彙率近似的彙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達,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彙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達,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第五章披露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外幣折算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境外經營選定的記賬本位幣及選定的原因,記賬本位幣發生變更的,說明變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彙率的,近似彙率的確定方法。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彙兌差額。
(四)處置境外經營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合並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企業合並分為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
第三條涉及業務的合並比照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四條本準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並:
(一)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並。
(二)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並。
第二章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
第五條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製且該控製並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
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在合並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並企業控製權的一方為合並方,參與合並的其他企業為被合並方。
合並日,是指合並方實際取得對被合並方控製權的日期。
第六條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並日在被合並方的賬麵價值計量。合並方取得的淨資產賬麵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麵價值(或發行股份麵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中,被合並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一致的,合並方在合並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
第八條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為企業合並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衝減的,衝減留存收益。
第九條企業合並形成母子公司關係的,母公司應當編製合並日的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利潤表和合並現金流量表。
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被合並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麵價值計量。因被合並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賬麵價值計量。
合並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並各方自合並當期期初至合並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並方在合並前實現的淨利潤。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並各方自合並當期期初至合並日的現金流量。
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時,參與合並各方的內部交易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處理。
第三章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
第十條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製的。為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
非同一控製下的企業合並,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並企業控製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並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
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製權的日期。
第十一條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並成本:
(一)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並,合並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製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二)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並。合並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三)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並成本。
(四)在合並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並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並成本。
第十二條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並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並成本進行分配,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確認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
(一)購買方對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初始確認後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計量。商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二)購買方對合並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對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合並成本的計量進行複核:
2.經複核後合並成本仍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是指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後的餘額。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
(一)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於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合並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二)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或有負債以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的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三)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負債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或有負債在初始確認後,應當按照下列兩者孰高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予確認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減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原則確認的累計攤銷額後的餘額。
第十五條企業合並形成母子公司關係的,母公司應當設置備查簿,記錄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以購買日確定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因合並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或企業合並成本隻能暫時確定的,購買方應當以所確定的暫時價值為基礎對企業合並進行確認和計量。
購買日後12個月內對確認的暫時價值進行調整的,視為在購買日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企業合並形成母子公司關係的,母公司應當編製購買日的合並資產負債表,因企業合並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母公司的合並成本與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以按照本準則規定處理的結果列示。
第四章披露
第十八條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合並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屬於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的判斷依據。
(三)合並日的確定依據。
(四)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以及承擔債務作為合並對價的,所支付對價在合並日的賬麵價值: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及定價原則,以及參與合並各方交換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合並日的賬麵價值:被合並方自合並當期期初至合並日的收入、淨利潤、現金流量等情況。
(六)合並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合並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七)被合並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一致所作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合並後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合並方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處置價格等。
第十九條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購買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購買日的確定依據。
(三)合並成本的構成及其賬麵價值、公允價值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四)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購買日的賬麵價值和公允價值。
(五)合並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購買方或有負債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