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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傳播中“避風港”規則的適用

新媒體

作者:程一帆

“知乎”是當前我國一個比較熱門的社會化網絡問答社區,是一個自媒體平台,網友在這個平台上對相關問題給出自己的答案。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可以創作,但創作的內容大不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中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不少“知乎”網友的答案具有較高的傳播價值,符合“作品”範疇,受著作權法保護。自2010年12月“知乎”以邀請製開放注冊(特別是2013年3月向公眾開放注冊)以來,“知乎”網友的作品屢次被未經授權的媒體轉發,而且大多沒有署名和稿費。“知乎”網友的遭遇隻是我國自媒體傳播領域的一個縮影,現實中,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濫用“避風港”規則,規避法律責任,而自媒體著作權人往往處於弱勢,這類現象值得關注。

自媒體傳播中作品侵權糾紛不斷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範圍,以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為目的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很顯然,將“知乎”網友的作品原封不動地發表並向特定受眾傳播並不屬於合理使用。此外,通過免費抄襲“知乎”網友的作品獲取廣告收入,即將他人的作品用於商業目的,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屬於直接侵權。

在2014年7月到11月間,“知乎”的幾名網友接連發布了作品著作權被侵權的事實(見下表)。當這些網友發現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並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後,隻有華西都市網和百度百家在第一時間刪除了侵權內容,騰訊微信經過著作權人多次舉報才作出行動,健酷網則在輿論壓力下才把侵權內容刪除。事後,相關著作權人均未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方麵,我國法律借鑒了“避風港”規則中“通知與移除”的程序,《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作了規定。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條件,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在知道侵權後是否采取必要措施。①

上述事件中,華西都市網、百度百家和健酷網就性質來說屬於內容發布者,它們對上傳內容有完全的控製權,並不適用“避風港”規則,當其發布的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騰訊微信、新浪微博則屬於內容傳播者,它們為網友提供平台,適用“避風港”規則。

自媒體傳播中“避風港”規則濫用的原因

“知乎”網友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自媒體傳播領域存在的亂象,其成因涉及現行法律、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自媒體著作權人三方麵。

(一)我國現行法律無法滿足實踐需求

就法理層麵來說,首先,法律法規並未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和“應當知道”的判定標準,往往隻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其次,《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權利人應以書麵形式發出通知,但法律沒有對書麵通知中關於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②此外,“避風港”規則源於美國1998年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按照當時的技術發展水平,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對上傳的作品逐一審查。隨著信息技術與時俱進,網絡環境日益複雜,法律的不完善導致侵權者在技術層麵有機可乘。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隻顧經濟利益,不尊重他人著作權

受經濟利益的驅使,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肆意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在版權問題上打“擦邊球”。如以“新聞搬運工”自居的“今日頭條”在2014年被推上版權糾紛的風口浪尖。作為新聞搜索網站,“今日頭條”對傳統媒體的內容進行整合,在自己的平台上以鏈接形式對外發布。依照我國法律,未經許可的複製和傳播行為都涉及侵權。“今日頭條”既沒有事先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也沒有事後向著作權人支付稿費。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今日頭條”不能以內容傳播者為由混淆視聽,逃避責任。

(三)自媒體著作權人缺乏版權意識

自媒體屬於在探索中不斷發展的新事物,相對於傳統媒體來說,自媒體還未形成一套能被大多數用戶所熟悉的使用規則。在這種情況下,有的自媒體著作權人沒有認識到網絡作品與傳統媒體的作品一樣受到法律保護,沒有認識到網絡媒體著作權人與傳統意義上的著作權人享有同樣的權利;部分“草根”著作權人更是以自己的作品被轉載、獲取關注為榮,並不在意被轉載的作品是否署名,是否注明出處。此外,當作品遭到侵權時,自媒體著作權人往往還麵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後續問題多等情況,難免有人打起“退堂鼓”,不能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