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提高出口退稅的主要新政策(2)(1 / 3)

(三)2008年11月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自2008年11月1日起執行,其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

2.將日用及藝術陶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3.將部分塑料製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4.將部分家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13%。

5.將艾滋病藥物、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幹粉、黃膠原、鋼化安全玻璃、電容器用鉭絲、船用錨鏈、縫紉機、風扇、數控機床硬質合金刀、部分書籍、筆記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分別提高到9%、11%、13%。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見(財稅〔2008〕138號)。

(四)2009年1月1日起辦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

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萬美元)下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資本項目外彙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原規定的《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彙提交稅務憑證》以及《服務貿易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均停止執行。

境內機構和個人在申請辦理《稅務證明》時,應當首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在取得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後,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

附送資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可國稅網站下載或窗口領取)

2.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麵資料(複印件);

3.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彙要求文書(複印件);

4.完稅證明或批準免稅文件(複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的資料應為中文,如為中文以外的文字,須同時提交境內機構和個人簽章的中文文本。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交上述條款中規定的資料為複印件的,應加蓋印章。

(四)2009年2月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9〕14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9年2月1日起,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見(財稅〔2009〕14號)。

四、生產企業的出口退稅

(一)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基本規定是什麼?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製度規定允許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並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計算公式如下: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彙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