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金融監管理論分析(1 / 2)

金融監管理論分析

會計與金融

作者:韓仁傑

【摘要】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製或規定。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製行為,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管作為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約束規範,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的變化不斷地進行調整與完善。

【關鍵詞】金融監管,巴塞爾協議

一、商業銀行最優資本結構選擇的理論分析:

1909 年Rudolf Hilferding在《金融資本》一書中提出商業銀行需要資本負債比率管理,可以認為是最早涉及資本結構的論述。1958 年,Modigliani 和Miller創立並在之後發展了MM 理論,成為現代資本結構研究的一般性基本框架。20 世紀80 年代中期以前,商業銀行資本結構研究基本都是基於Rudolf 提出的理論和MM 理論的框架展開的。Orgler和Taggart,Fama等把存款作為銀行的一種專門產品,建立包括存款在內的成本函數來探討銀行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1988 年達成巴塞爾協議後,商業銀行資本結構的研究則主要集中在了股權資本監管的問題。Buser、Chen 和Kane提出存款保險降低了銀行的破產成本。Merton等人主張政府存款保險公司應對銀行征收公開而明確的保險費,費用幅度應足以抵消增加的價值。

20世紀90 年代,國外許多學者通過模型分析,在商業銀行資本結構研究領域取得了新的進展。Diamond 和Dybvig推導出銀行在為存款人提供流動性需要方麵比市場更為有效的結論。Froot和Stein建立了描述風險管理、資本預算和資本結構關係的模型,突出了風險管理與資本結構的關係以及風險管理與資本預算、保值政策的關係。

二、中國版巴塞爾協議III的資本要求: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統籌考慮了我國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要求,設定了三個層次的資產充足率監管標準:一是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要求;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基於跨周期的風險參數計量資本要求、計提留存超額資本要求、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三是係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

對比巴塞爾協議Ⅲ(簡稱巴Ⅲ)和中國版巴Ⅲ,在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方麵,兩者對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留存超額資本、逆周期超額資本的要求均相同,分別為不低於6%、不低於8%、2.5%、0 ~2.5%。但是,巴Ⅲ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標準為不低於4.5%,中國版巴Ⅲ的為不低於5%;杠杆率前者為不低於3%,後者為不低於4%;係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比例要求前者為1% ~2.5%,後者暫定為1%;在過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在2013 年開始實施,2018年達標,後者則要求2012 年初開始實施,2016年達標。

三、國有商業銀行操作風險資本配置的理論分析:

2001年1月,在《新巴塞爾協議》的第一次意見征求稿中,對操作風險有了一個初步的界定:“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係統不充足或者運行失當,以及因為外部事件的衝擊等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可能勝。”其中包括法律風險,但排除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到2001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中,對操作風險的定義重新修訂為:“由於內部程序、人員、係統和外部事件不完善或故障造成損失的風險,都稱為操作風險”。刪除了“直接或間接”,並明確有關定義不包括係統風險。2004年6月出台的最終新資本協議將操作風險定義為: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係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這一定義包含了法律風險,但是並不包含策略風險和聲譽風險(strategic and reputational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