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養老保險的政府投入問題研究(1 / 2)

養老保險的政府投入問題研究

理論探討

作者:齊亞寧

【摘要】本文通過對政府的責任分析以及政府投入的可行性分析來探討政府投入的最優點,同時找到政府投入的現實因素。以期為政府的政策製定和執行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

【關鍵詞】養老保險,政府,投入

中國也麵臨著與西方發達國家相似的養老保險財務危機,並且也展開了對原有養老保險的市場化改革,希望借助於市場機製的力量提高養老保險的運作效率。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由於過分相信和利用市場機製的力量,致使大量的社會成員被排除在養老保險的安全網之外,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因此,反對養老保險市場化,要求政府在養老保險製度中發揮更大作用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1.政府責任分析

1.1製度設計責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確立要製度先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應包括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和對象、繳費模式、基金籌集、領取條件、基金管理、管理體製、監管機製等。製度是前提,管理體製則是載體。要想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有序地延續下去,那麼就必須理順管理體製。《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製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此外,還要積極建立地方組織機構等,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貫徹執行。

1.2財政責任。財政政策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進行政府幹預的一種宏觀調控政策,主要是滿足公眾對公共產品的需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準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不能由市場來提供,隻能由政府提供。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獲益長遠性以及經濟發展不平衡性,使得農民自己無力或者是不願意支付全部數額,隻能依靠政府進行財政支持強製執行。

2.政府投入的可行性分析

2.1 由農民自願轉變為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作為一種社會保障製度具有普惠性的特點,政府有責任引導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老農保的實施原則是農民自願參加,有些農民礙於經濟壓力不參加甚至退保的不在少數,嚴重影響了農民享受社會福利待遇的機會。新農保推行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的原則,更有利於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2 立法層次及保障水平較高。老農保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基本上都是區縣自行製定的方案,但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則實行全市統一的養老保險政策,這使得養老保險製度更具有穩定性,同時也會縮小各地區的養老保險差距。

2.3 資金籌措多元化。老農保資金繳納原則是以個人繳納為主,國家和集體繳納為輔,最終演變成了個人的完全自我積累,這極大地挫傷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而新農保實行個人賬戶積累和基礎養老金保證的製度,從出口進行補貼,調動了農民參保積極性。

2.4 基金管理科學完善。老農保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費用需從基金中抽取,所以管理十分混亂,出現了不少漏洞。新農保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核算,同時管理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由政府財政支取,管理較為科學完善。

3.政府投入的現實因素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著幾億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同時也關係著社會穩定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對權力的製衡和約束。中央政府監督地方政府養老保障的貫徹執行情況,包括製度設計、組織機構建設、基金管理等,主要的還是對於養老保險金的監督,監督基金是否被挪用、占用、貪汙等。省市級對縣級進行監督,新型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實行縣級統籌,包括組織實施、基金收繳、支付、運營等,省市級要加強對資金保值增值狀況的監督等。縣級政府則要加強對鄉鎮政府貫執行動員情況的監督。此外還要加強公眾和媒體對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監督,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陽光透明管理和運營,保障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發揮應有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