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企業成功並購的關鍵要素(4)(1 / 2)

5.公平價格條款

公平價格條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收購人需對公司所有股東支付相同的收購價格,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應對收購方的兩階段出價收購。

在敵意收購時,有些收購者為了鼓勵目標企業股東盡快出售股權,通常采用兩階段出價方法,即將整個收購過程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用現金和較高價格收購股權,在第二個階段,報出較低的收購價格或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一旦設置了公平價格條款,這種分階段收購的方法將失去作用。1982年,美國鋼鐵公司采用兩步報價法收購馬拉鬆石油公司,由於馬拉鬆石油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公平價格條款,使得美國鋼鐵公司分化馬拉鬆石油公司股東的企圖破產。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我國公司收購不能采用兩階段報價法,因此,設置公平價格條款意義不是很大。

七、適時控製收購風險

並購交易是財力、智慧、技巧和經營的集合體,涉及多方麵利益,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如果並購是一棵搖錢樹,種好了,可以給自己搖來一地真金白銀;種不好,就算把真金白銀搖落一地,也會讓別人撿了去。“錢”是搖給自己,還是搖給別人,就看你能否控製住並購的風險。

1.清醒認識並購風險

基於美國經濟的活力和自由程度,美國並購市場一直是人們研究並購交易的樣本市場。波特對1956年至1986年美國企業的成長失敗率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新建企業的失敗率是44%,合資企業的失敗率是50.3%,並購企業的失敗率是53.4%~74%,其中,相同領域不同行業的並購失敗率為53.4%,相關領域不同行業的並購失敗率為61.2%,非相關領域的並購失敗率高達74%。

企業進行並購交易必須對並購的風險有清楚的認識。並購的風險包括財務風險、信息不對稱風險、反並購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整合風險、政治風險及體製風險,關於這些風險的具體情況,後麵章節會詳細介紹,這裏不再展開。任何一個方麵的風險,都可能導致企業並購交易的失敗。

本世紀初,科利華一度被認為是中國IT業升起的新星。2000年科利華創造了3.44億元的主營業務收入,利潤近1.2億元。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優勢,科利華決定買殼上市,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渠道。

科利華以驚人的速度並購了生產經營已陷入窘境的阿城鋼鐵公司。由於科利華對並購的風險沒有清醒的認識,並購前沒有對目標公司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再加上過快的並購速度,為這樁並購案的失敗埋下了伏筆。2002年,科利華的淨利潤已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高達1.15億元的虧損。對風險認識不夠充分是科利華並購失敗的根本原因,並購最終拖垮了科利華。

2.注意隨時控製

企業應該明白,風險是不會被消滅的,但可以轉移,可以分散,也可以控製。對於並購風險,企業可以考慮風險轉移或風險分擔的方法,但是不論怎麼做,企業總是要承擔一定的自留風險。當企業無法通過風險規避或風險轉移的方式消除並購風險造成的損失時,隻能自留並采取一定措施將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控製在適當的範圍內。

控製並購風險就是指企業對於無法避免的風險,通過采取一定的控製措施將可能發生的風險因素固定下來,以降低並購風險發生的概率、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

為了控製企業並購風險,收購企業可以在以下方麵做工作:

首先,在並購之前,收購企業必須有明確的發展戰略,明確自身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方向,確定並購在自己的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並購一定要符合企業的發展戰略。

其次,收購企業要控製收購風險,必須謹慎篩選並購目標。收購企業要在符合自己要求的行業裏選擇並購目標。

再次,目標企業確定後,收購企業必須對目標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深入了解目標企業並評估目標企業價值,避免將來出現多付風險,這也是控製並購信息不對稱風險的必要環節。

最後,收購企業要高度重視整合風險,控製整合風險。多少企業風風光光地完成了並購,可是沒過多久,就被投資者拋棄,交易雙方不惜撕破臉皮,對簿公堂,最後不歡而散。收購企業必須高度重視並購後的整合工作。在並購交易結束前就要製定出詳細的並購整合計劃,提前預留和安排好整合階段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資源,保證整合工作能夠有序開展。如果收購企業隻重視並購交易,不重視並購整合,並購失敗的可能性將會飆升。

八、典型案例分析:中信泰富並購恒昌

1985年,中信在香港的投資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香港)有限公司成立。1986年,榮智健進入香港中信任董事。1987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香港)有限公司注冊為中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榮智健任董事兼總經理。不久,中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借殼“泰富發展”,成功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此後,中信泰富開始在香港積極並購,首役就是收購大型商行恒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