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選擇合作不謹慎,受騙上當還要砸鍋賣鐵(1)(2 / 3)

獨立經營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也適用於合夥製。所有的合夥者都要對合夥公司的負債負責,即使這些負債是由於一個合夥人的經營不善或舞弊造成的,而其他合夥者對此一無所知。甚至死亡也不能免除一個合夥人的義務,某些情形下他的財產要償還負債。除非你通過修改公司合同宣布離開合夥公司,否則都要負無限責任。所以在進入合夥公司之前,對你的合作夥伴有絕對把握並起草正式的合夥公司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應包含以下幾點:

(1)利潤分配、義務和期限要說明如何分享利潤和分擔損失,誰承擔哪項任務,還要對每個合夥人每月的開支予以限製,以及約定合夥公司維持多長時間。

(2)投票權和決策權除非另有規定、所有的合夥人有同等投票權。合同要規定什麼是投票權或決策權,以及如何作出這些決策,你還要決定怎樣排斥或接受一個新的合夥人。

(3)每個合夥者即使生病或休假也有權分享利潤,合同要規定假期的長短以及間隔時間,以及某合夥人因別的原因長期缺席,其他人該怎麼辦。

(4)撤回資本合同要規定在合夥人離開或合夥公司解體時決定每個合夥人資本份額如何估價。

(5)你不必自己記賬或讓別人審計報表,但對會計準則達成協議以及讓可靠的會計人員從事這一工作卻是重要的事情。不參加實際業務的合夥人,一般都堅持這一點。

不參加實際業務的合夥者是指那些投入資本但不打算積極參與公司經營的合夥者。他可以通過把合夥公司注冊為有限的合夥公司來回避風險。

(1)優點

(1)創辦容易

開辦費用很低,根據有關法律要求,建立合夥製公司較之於建立公司要盡可能的簡單、迅速。

(2)直接的回報

由於合夥人能直接分享利潤,因而他們有更大的動力。

(3)有可能加快發展

合夥製公司在融資方麵比獨資公司通常要容易得多。

(4)靈活性

合夥製公司執行決策比較靈活,但比獨資公司要困難。

(2)缺點

(1)至少一個合夥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合夥人必須承擔公司風險並為保護公司而購買大額的保險。

(2)不穩定性

如果任何一個合夥人決定退出或者死亡,實際上就意味著合夥公司的解體。公司要繼續經營下去就必須得到退出者的所有權並創立一個新的合夥製公司。

(3)獲取大筆資金有困難

尋找到長期資本的支持是非常困難的,在有些情況下,以合夥資產作為附屬擔保品會比獨資公司更易得到一些貸款。

(4)公司受到代理人的行為和判斷的製約

所有合夥人要對合夥製公司的經營行為和任何其他合夥人的過失承擔責任。

(5)死板的夥伴關係

除非在開始合夥之前達成協議,否則要購買某一合夥人的全部產權將是個困難的過程。

合夥公司與獨資公司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投資人數不同。獨資公司的投資者隻能是一個人;合夥公司必須在2人以上。

(2)管理決策方式不同。獨資公司由投資者本人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宜;合夥公司的重大管理決策的推出,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商議而定。

(3)承擔利潤和風險的方式不同。獨資公司的投資者獨自享受公司利潤及公司積累,並承擔公司風險;合夥公司的利潤和積累歸全體合夥人共享,共同承擔公司風險。

(4)對債務所負責任不同。獨資公司的投資者對公司債務負無限責任;合夥公司的投資者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別把合作當成亂點“鴛鴦譜”

合作不是誰講的好聽就合作,誰的錢多誰就能合作。根據大量的合夥經營的案例研究,至少有三種類型的人不能與之合夥創業。

(1)眼高手低、耐心不足型

一些人不甘心替別人當員工,再加上籌措一筆資金也不太困難,於是便有了自己當老板的念頭。他們認為,隻要有錢,做生意是最簡單的事情;隻要自己往靠背椅子一坐,自有手下的人替他效命賣力。在他們心中,隻要有錢,還怕雇不到人辦事嗎?聽起來,他們的想法一點也沒有錯,隻要你肯出高薪,不怕請不到人才,但是請來的人才如何用,這才是決定你夠不夠資格當老板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