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私營公司財務與會計管理製度(2)(1 / 3)

6.本公司及所屬機構有關現金及有價證券收人支出事項,依照本準則及現金及有價證券會計業務處理程序辦理。

(二)一般會計業務處理程序

1.會計業務範圍及其執行

2.本公司會計業務由各級主辦會計人員及其助理人員處理。所稱主辦會計人員,在總公司為財務管理部主管,在所屬機構為會計部門主管。

3.會計業務包括下列各項:

(1)原始憑證的核簽;

(2)記賬憑證的編製;

(3)會計簿記的登記;

(4)財務報告的編製、分析與解釋;

(5)會計用於企業管理各種事項的辦理;

(6)內部的審核;

(7)會計檔案的整理保管;

(8)其他依照法令及習慣應行辦理的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業務應包括預算、決算、成本、出納及其他各種會計業務。

4.會計業務的處理程序,應依本公司的規定,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造具記賬憑證;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根據符合規定的會計簿記,編製財務報告。但原始憑證的格式及其所記載的事項,具備記賬憑證的條件者,可代替為記賬憑證。

私菪公司會計簿記處理程序製度

1.會計簿記除本章另有規定者外,均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

2.根據記賬憑證記人會計簿記時,除總分類賬應先彙編“日計餘額試算表”,然後根據該表記人外,其明細分類賬應根據記賬憑證記人。銷貨簿,應收票據明細及材料賬得根據原始憑證直接記人。

3.記賬時其賬簿內所記載的會計科目、金額及其他事項,應悉與記賬憑證內所載者相同。

4.日計餘額試算表的編製及各種賬簿的登記,均應每日為準。

5.賬簿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合法的賬簿,應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據以編製財務報告:

(1)日計試算表及賬簿的登記,未據規定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者。

(2)過人總分類賬未據規定的日計試算表者。

(3)日計試算表及賬簿的內容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或總分類賬的內容與日計試算表不符者。

(4)記載繕寫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者。

(5)其他與法令不合者。

6.總分類賬及明細賬,原則上均應按日結算借貸的餘額,如事實上無此必要時,得斟酌實際情況改為每周為準,但每月終了時必須辦理結總一次,計算各賬戶“本月合計”及“截止本月累計”,以利月報的編製。

7.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結賬:

(1)會計年度終了時;

(2)公司改組合並時;

(3)公司解散時。

8.結賬前應為下列各項的整理分錄:

(1)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人賬各事項的整理分錄;

(2)折舊壞賬及其他應屬於本結賬期內的費用整理記錄;

(3)材料、成品等實際存量與賬麵存量不符的整理記錄;

(4)其他應列為本結賬期內的損益及截至本結賬期止已發生的債權債務而未人賬各事的整理分錄。

9.年終結賬時,各賬目經整理後,其借貸方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收人、支出各科目的餘額應結轉“本期損益”科目,為損益的計算;

(2)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餘額,應轉人下年度各該科目。

收支各科目的結轉應作成分錄,資產負債及淨值各科目的結轉直接在賬簿上處理。

10.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記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賬人員劃雙紅線注銷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改。如錯誤於事後發覺,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果者,應由察覺人員將情況呈明主辦會計加以更正。若其錯誤影響結果或相對賬戶的餘額者,應另製傳票加以更正。

數字書寫錯誤,無論寫錯一位或數位,均應將該錯誤數額全部用雙紅線劃去,另行書寫正確數字,並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11.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有重揭兩頁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斜紅線注銷,如有誤空一行或兩行,應將誤空的行劃紅線注銷,劃線注銷的賬頁空行均應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12.各種賬簿的首頁,應列啟用單,標明公司名稱或各廠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負責人及主辦會計蓋章。各種賬簿的末頁,應列經營人員一覽表,填明記賬人員的姓名、職別、經管日期。凡經管賬簿人員遇有職務更調時,須將各項賬簿由原經管人員與接管人員於上述賬簿“經管人員一覽表”內書明交接年月日並蓋章證明。

13.各種賬簿賬頁的編號,除訂本式應按賬頁順序編號外,活頁式的賬簿,應按各賬戶所用的賬頁順序編號,年度終了時應予裝訂成冊。總分類賬及明細分類賬應各在賬簿前加一目錄。

14.各種賬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新賬簿,其可長期持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可毋庸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