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村民自治中農民選舉的問題分析(1 / 2)

村民自治中農民選舉的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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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芹

摘 要:農民參與選舉在現實的實踐過程中存在著一係列製約村民自治實現的問題。在選舉中,農民實際的參與率並不高,在選舉中存在賄選現象、保障農民選舉的相關法律和製度不健全。為此,要提高廣大農民群體的素質,激發其參與的熱情;加強選舉的組織工作;完善相關立法及健全保障機製。使農民選舉工作積極開展,順利進行。

關鍵詞:村民自治;農民選舉;民主建設

村民參與選舉是村民自治的一項最基本也是最基礎的內容,村民委員會的產生便是有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並協同廣大村民進行自治,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會主義民主最為廣泛而深刻的實踐。同時它又是村民進行自我管理高效化與製度化的利益表達的基礎。農民的切身利益訴求在這個基礎之上才可能會得到充分且合理的表達,並得以最大程度的實現。

一、農民選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參與選舉實踐的熱情不高,態度冷漠

我國傳統的政治文化對農民造成了根深蒂固的影響。自古,中國政治社會形成了一種“家天下”的結構。農民的宗族意識和鄉土觀念十分濃厚。加之,農民自身的文化水平較低,村中常常存在老人政治以及族長政治,普通農民難以形成自己對政治的認識,參與村中政治選舉的熱情就難以高漲。而且農民參與政治生活會考慮自己的經濟利益、情感、成本之間的利益關係,權衡其行為的利害得失。當他們能夠獲得預期收益時,才會對參與政治選舉表現出積極性。然而實際上,農民對村子裏政治事務的關心遠遠沒有對其自身經濟事務關心的積極性大。這種自主參政意識低,對選舉態度冷漠的現象普遍存在著。

(二)農民大量外出務工,影響選舉工作

在當今,每年的春節前後,大批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會往返於城市和農村。他們這批人通常有著較高的文化素質,較強的政治生活參與熱情,本應該參與村民選舉,成為農村中政治生活的主力軍。然而他們卻因為外出務工走出家門,無暇與村中的政治生活。直接的經濟利益使農民工認為行使政治權利的成本要遠遠大於不履行的成本。他們不覺得選舉這樣的政治活動與自己有直接利害關係,這便造成了一個簡單的事實:他們自動放棄或者請人代表自己行使選舉權利。這樣在農村的村民選舉就成了有名無實的一種政治活動。

(三)存在賄選現象

200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願的,都是賄選。在農村賄選是一種近年來伴隨著選舉而出現的現象,在個別地區的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越來越厲害,主要表現在賄選者不惜投入巨資競選村官的現象,更有甚者出現威脅村民的極端現象。然而,由於監督製約機製的缺乏,使農民無法監督、不敢監督、不願監督甚至不敢參與民主管理,基層民主便大打折扣。

(四)保障農民選舉的製度不健全

農村基層民主不完善,製度不健全也是農民參與選舉率低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 我國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製度是一種最大保證公平民主、村民共同建設新農村的好製度,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在一些情況下存在形式上的公正公平而在實質上是偽公正公平。如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選舉程序被弱化,主要表現有: 第一,候選人提名程序欠合理欠透明,不能發揮全體村民民主推選的功能; 第二,投票機製不合理,如不規範委托投票、一人多票的情況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普通農民的選舉權;第三,缺乏有效地製約與監督機製,村民無從監督,加之農民監督意識和參與政治能力能力較低,政治參與熱情低等現狀,使得村委會的選舉處於無監督、或監督無效的狀態,影響農民參與選舉的熱情。這些程序和製度有先天的漏洞,加上各種勢力的影響和幹預,使得村委會選舉結果公正性未能得到很好的體現,嚴重影響了農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