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爛尾新聞”看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傳媒與法
作者:王菲
摘要:“爛尾新聞”的產生並非單純的媒介原因,但是作為新聞“爛尾”的直接執行者,新聞媒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爛尾新聞”實質上是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缺失的表現,本文以“爛尾新聞”為切入點,深入分析新聞媒體輿論監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闡述了媒體問責應當成為輿論監督的著力點,並具體分析了後續報道作為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具體呈現方式應該被更加重視的必要性。
關鍵詞:爛尾新聞;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媒體問責;後續報道
中圖分類號:G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3)11-0029-02
隨著信息社會的飛速發展,人們每天都被淹沒在洪水猛獸般的信息海洋之中。在這種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的信息更新之中,“爛尾新聞”現象的出現不禁讓我們停下匆忙的腳步陷入沉思,許多輿論熱點在還未得到解決之時,又一波的新事件便轉移了媒體和公眾的注意力,將其變為壓在“箱底”的舊聞。“爛尾新聞”的出現雖然包含著紀檢、司法、問責機製等各方麵複雜的原因,但新聞媒體作為新聞傳播的直接操作者,對“爛尾”現象的產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新聞媒體的角度考慮“爛尾新聞”的產生,正是因其輿論監督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和釋放。
一、“爛尾新聞”——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功能缺失的表現
爛尾新聞亦被稱為斷頭新聞,是指曾引起全國人民強烈關注,也得到官方明確表態要積極介入並查處的,經過一段時間後卻沒有調查結果,或隻匆匆給出不能令廣大民眾信服的調查結論的新聞事件。因其形同沒有建設完成留下很多滋生問題的爛尾工程而得名“爛尾新聞”,又因其發生的有頭無尾而得名“斷頭新聞”。當輿論熱點最終淪為“爛尾新聞”,最為受益的便是事件的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一直是人民對行政執法部門的基本要求,但是新的輿論熱點的不斷出現,幾乎掩蓋了媒體和公眾的視線,尚未解決的“舊聞”被公眾漸漸淡忘,依法處理和問責的輿論壓力更是大大減弱,也就給應該擔責的單位和個人製造了掩人耳目的惡劣掩體。當行政部門承諾徹查新聞事件時,新聞媒體應該做的不是守株待兔地等待官方提供答案,而是主動發揮媒體“第四權力”的功能,利用輿論的力量督促問題的最終解決。從概念上講,新聞輿論監督指的是新聞媒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將權力部門發布的信息傳遞給作為監督主體的人民,人民在對各種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和評價的基礎上產生輿論,再通過新聞媒介反饋於被監督客體,運用輿論的作用達到約束和監督的目的。在此過程中,新聞媒介承擔著橋梁的角色,輿論通過新聞媒介達到了傳播效果的最大化,進而起到監督和約束的作用。當然,近年來,除了“爛尾新聞”的不斷湧現,我們看到類似“曝光即獲解決”、“曝光之後持續跟蹤終獲解決”或者“曝光之後促進政府部門治理模式轉變”的新聞事件也有很多。新聞媒體所具有的的輿論監督功能,不但在政府與公民之間搭起了溝通的橋梁,也在一定程度上作用於社會治理,許多事件得以解決,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功不可沒。相反,“爛尾新聞”令公眾在麵對新問題的同時,舊矛盾逐漸積累,疑慮和不安也在不斷增加。因此,新聞的無果而終,正是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功能缺失的重要表現。
新聞報道是將社會中發生的事情以及各種信息通過媒介傳遞給社會公眾,它並不是簡單的傳遞信息,而是擔負著巨大的社會責任。負責新聞報道的相關部門要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負責,要對社會公眾負責,“爛尾新聞”不斷侵蝕的無疑是公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原本應該追究到底的“舊聞”被淹沒在紛繁的“新聞”之下,許多事件未能得到處理,違法者逍遙法外,社會信用銀行裏的“糊塗賬”不斷增加。公眾或許會一時遺忘一些未果的事件,然而,一旦因為某些同類新聞再次引發對該“爛尾新聞”的質疑和追究,公眾對新聞媒體產生的將是失望、懷疑等負麵情緒。不管是不是社會輿論的焦點,新聞媒體都要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做到公正公平,該嚴懲的嚴懲不怠,調查結論給出相關的科學依據,用確鑿的證據直麵質疑,經得起公眾的推敲和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