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以上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比照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列報方法處理。
結算備付金
(1)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企業(證券)向客戶收取的結算手續費、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結算手續費,也通過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因證券交易與清算代理機構辦理資金清算的款項等,可以單獨設置“證券清算款”科目。
(2)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機構,分別“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
(3)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將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客戶委托,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後的餘額,借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3)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的,應在取得時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等對其進行分類,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存出保證金
(1)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
(2)本科目可按保證金的類別以及存放單位或交易場所進行明細核算。
(3)企業存出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應收分保賬款”等科目;減少或收回保證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餘額。
代理兌付證券
(1)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兌付到期的證券。
(2)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代理兌付證券的主要賬務處理。
(1)委托單位尚未撥付兌付資金而由企業墊付的,在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的證券並收回墊付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收到客戶交來的無記名證券時,應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單位交回已兌付證券時,借記“代理兌付證券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已兌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單位兌付資金的證券金額。
代理兌付證券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銀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兌付證券收到的兌付資金。
(2)本科目可按委托單位和證券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代理兌付證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兌付記名證券,收到委托單位的兌付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客戶交來的證券,按兌付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兌付無記名證券的,還應通過“代理兌付證券”科目核算。
(2)收取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收入,向委托單位單獨收取的,按應收或已收取的手續費,借記“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等科目,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
手續費與兌付款一並彙入的,在收到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應兌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續費,貸記“其他應付款——預收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科目。兌付證券業務完成後確認手續費收入,借記“其他應付款——預收代理兌付證券手續費”科目,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收到但尚未兌付的代理兌付證券款項。
代理買賣證券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買賣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有價證券而收到的款項。
企業(證券)代理客戶認購新股的款項、代理客戶領取的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代理客戶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客戶類別等進行明細核算。
(3)代理買賣證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收到客戶交來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客戶”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提取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之和,借記本科目等,貸記“結算備付金——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