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妻子賓館捉奸取得的證據是否有效(1 / 1)

健康家園

作者:

問:

我和丈夫結婚後,開了一家服裝公司。經過多年的打拚,公司資產不斷增長。但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丈夫居然“包二奶”,與一名張姓女子保持不正當關係。去年8月的一個晚上,我得知丈夫和那名張姓女子在賓館開房,於是便帶著兄弟姐妹來到該賓館破門而入,將他們倆捉奸在床,並拍下了許多不雅照片。後來我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提交了在賓館捉奸拍下的照片,但法院並沒有采納這些證據,這是為什麼?

答:

以捉奸的方式來取得對方有外遇的證據是當前很多當事人采取的做法。但是絕大多數情況下,此類證據是不能得到法院采信的,理由如下:

一方麵,這種證據不具有合法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的證據應具備“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真實性”,主要是指證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性”是指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關聯性”是指出示的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捉奸取得的證據雖然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的特征,但其不具有合法性,因為到賓館破門而入進行捉奸取證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和隱私權,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通過此種方法收集的證據自然也就不具備合法性。

另一方麵,相關司法解釋也對此種方式取得證據能否采納作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由此可知,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被排除在訴訟之外,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其被排除的原因,並非是對案件事實沒有證明的價值或價值極小,而是在於這些證據材料不具有能夠成為證據的資格,屬非法證據。

所以,很多時候,捉奸並不是解決離婚取證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