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文選刊》杯首屆全國雜文大賽參賽作品選登
作者:劉 將
最早時,我的名字叫“奴隸”,像牲畜一樣,從事最繁重的勞動,生命也隨時可能被“主人”剝奪,生存之慘狀是無法想象的,因此,我詛咒這個名字。
後來,皇帝為我改了一個新名字:“子民”。似乎比“奴隸”稍好些,還能有自己的“私有財產”和土地,盡管少得可憐。由於仍被官視為“草芥”,因此,我還有一個常用名:“草民”。相對於“奴隸”,“草民”有了名義上的“權利”:生命權和物權。這些並沒有真正改變我被壓迫的命運,沉重的苛捐雜稅和繁重的徭役依然壓得我透不過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我仍生活在隨時可能被剝奪生命、土地和財產的恐懼中。“草民”這個名字依然令我深惡痛絕。
二十世紀初,我改掉了這個使用了幾千年的名字,取而代之的是:“國民”。第一次聽到了民主、自由、平等、博愛等這些新名詞,也不知道好不好吃。嗬嗬,別笑我,餓怕了,見什麼都想吃。還知道了“奴隸”、“草民”等都是專製體製下的產物;如今共和了,我是國民,和所有人一樣享受國民待遇,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但在連年的軍閥混戰和抵禦外侮的鬥爭中,根本來不及體會這個名字的含義,時間就到了二十世紀中葉。因此,我對“國民”這個名字說不上是喜歡還是厭惡。
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了,我的名字自然就成了“人民”。需要指出的是,我這個翻身做了“主人”的“人民”絕不是過去役使“奴隸”的“主人”,雖然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用了幾十年“人民”這個名字,偶然得知“人民”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那麼,屬於人民的權力究竟是誰在掌握呢?
按照憲法的解釋我應該叫“公民”。既然是“公民”,自然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我遵守法律,照章納稅,孝敬父母,尊老愛幼,熱愛祖國,自覺承擔著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卻從沒享有或行使過諸如選舉代表、罷免官員之類的權利;當然,被選舉權就更不敢奢望了。隻盡義務,不享權利,顯然不符合一個“公民”的條件。因此,我覺得再叫“公民”已不合適。
最近又聽到一個新名字:“屁民”。顯然,“屁民”和“草民”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我將仍然是一個處在充滿暴力拆遷、違法行政、釣魚執法、司法腐敗的環境中,公民權利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偽公民”;我仍然將被代表、被幸福、被自由、被就業、被……
我是誰?我到底叫什麼?
噫!我的名字哪去了?
插圖 / 草民的生存空間 / 威爾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