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ble&.Vibbeit(1985)則認為議題管理的意義,在通過運作議題,發揮影響力,使得沒有實權的企業或組織,有了影響公共議題的權利。他們認為議題來自問題,並且有生命周期(life cycle),是為:潛在期(potelltial)、迫近期(imminent)、現行期(current)、危急期(critical)以及休眠期(dormant)。不管在哪一時期,議題都有可能奮起或墜落,但不管在什麼階段,議題都隻是議題,一旦成了政策,就失去了討論的空間,因此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因應之道。Crable&Vibbert並提出一種議題催化(catalytic)模式,指出企業或組織可以針對需要,主動出擊,催化某一長期性議題的生命周期,以符合己願。
議題管理一詞誕生後十年,Wartick&RLlde(1986)認為時間並沒有顯示議題管理是擴張了、成熟了,還是成了企業既定的方向與功能;也搞不清楚它是否失去了動力,還是瓦解中。因為在裏根總統主政的20世紀80年代,一切回歸保守,又由於經濟不景氣,議題管理的功能也似乎有所緊縮,也可能已回歸到正常的管理職務中。總之,Wartick&Rude認為即使時序已進入20世紀80年代,議題管理仍有“妾身未明”的困擾,並明言議題管理的目的,在透過早期預警的功能,減少驚奇,並通過協調與整合,對特殊議題給予有係統又有效的回應。但他們也聲明議題管理不是播弄社會變化,或操弄大眾政策。
Hainsworth&Meng(1988)則以1986年財星500(Fortune 500)大企業中頭25大的高級管理人員為樣本做電訪,發現及早辨識議題和影響力,才是對企業最重要的,如果把這兩項中的第一項去掉,那麼議題管理和公共事務或公共關係便無二致;如果把後者去掉,則連第一項的誘因也沒了。既然企業要麵對的議題非常多,因此議題優先順序的編排(prioritizing isstles)也成了要務,企業應及早將這類功能納入策略性計劃中。Hainsworth(1990)認為所謂議題,遲早會起衝突,也多多少少和談判、因應有關,如果通過民法或刑法的訴訟程序,更遲早會通過立法和規範,成為公共政策。他因此根據這個理念,把議題管理分成:起源(origin)、協商和擴大(mediation and amplification)、組織化(organization)與解決(resolution)四階段。不過他也強調,議題沒有徹底解決的時候,隻是暫時通過立法等行為得到舒緩而已。
Lerbinger(1997:320)曾引述對議題的生動描述,顯示一個議題是如何得到社會動能的。議題會經曆七個階段而達到完滿的生命周期:安靜的露出、意見領袖的關心、大眾的了解、大眾的關心、群眾被喚醒並組織起來、群眾行動並給立法團體壓力、立法程序。Lerbinger把這幾個階段簡化成:冒出期、群眾介入期以及立法期。國內學者吳宜蓁曾整合各家對公共議題生命周期的分類,Heath(1997:3)則在搜羅各家的說法後,給議題管理下了一個定義:“議題管理即策略性分析與因應議題,以幫助組織尋求和社群的和諧與雙贏。”這個定義已很有公關的味道。Seeger,Sellnow&Ulmer(2001:156)則統稱議題管理“事關辨識、溝通及影響發展中的、與組織密切相關的公共態度及感受,這些與公共政策相關的議題,代表各種有辯論空間的事實、價值觀或政策”。
議題管理和危機管理有密切的關係,很多衝突或危機,就是企業或組織忽視既有的或正冒出的議題的結果。Heath(1997:290)曾說:“有效的議題管理,加上適切的社會責任,可減少企業危機的發生。”
如今許多企業的危機管理,已擴大到危機孕育期的議題管理、風險溝通、危機處理以及後危機時期的傳播與處置等一連串作為,因此任何議題管理的動作,都可說是主動積極(proaetive,或譯為先期性)的危機管理,都值得稱許(Seeger et al,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