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危險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1)(1 / 3)

一、危險作業危害及範圍

危險作業的危害

由於危險作業的類別和作業的環境不同,其危害結果也不相同。通常用危險嚴重度來表示危險嚴重程度的等級,是對危險嚴重程度的定性度量。一般危險分為以下四類等級。

第一類,惡性的,這類危險的發生會導致惡性事故發生,造成重大設備損壞或人員傷亡。

第二類,嚴重的,這類危險的發生會導致設備嚴重損壞或人身嚴重傷害。

第三類,輕度的,這類危險的發生會導致人身輕度傷害或設備損壞。

第四類,輕於第三類的輕微受傷或設備輕微損壞,這類危險可以忽略。

危險作業分析是指在一項作業或工程開工前,對該作業項目(工程)所存在的危險類別、發生條件、可能產生的情況和後果等進行分析,找出危險點,目的是控製事故的發生。

危險作業的範圍

由於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遇到各種危險,因此,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的範圍是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前提和基礎。確定危險作業的範圍一般是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程、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重大危險源狀況、事故分析結果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危險作業一般包括:

(1)吊裝作業;

(2)動火作業;

(3)鍋爐壓力容器作業;

(4)檢修作業;

(5)高處作業;

(6)動土作業;

(7)有限空間作業;

(8)高空吊籠作業;

(9)其他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作業。

二、吊裝作業安全技術與管理

吊裝作業安全技術

吊裝作業是指生產過程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並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下麵是吊裝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1)在吊裝重量較大的物體、吊裝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設備以及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應編製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實施。

(2)起重吊裝作業大多數作業點都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作業;屬於特種作業必須由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操作。

(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等各種機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嚴禁“帶病”使用。

(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6)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各部位人員應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信號指揮作業。

(7)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應遵守吊裝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還應遵守相應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8)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須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製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9)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10)在吊裝作業中必須遵守起重機“十不吊”原則。即指揮信號不明不吊;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重物下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緊固不牢、打結、繩不齊不吊;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吊物通過下方作業人員頭頂上時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11)吊裝作業現場如需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的規定。

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與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12)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相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13)任何人不得隨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14)懸吊重物的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

1.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管理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等於40噸且小於等於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小於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