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及其信息傳播特征(1 / 2)

傳媒時代

作者:楊興魁

【摘要】本文從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界定出發,試著找出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形成原因:利益的重新分配;現實社會中的表達、發泄通道受阻;公民的參與意識增強等。並且從網絡群體事件中總結出其信息傳播特征:群體極化趨勢日趨顯著;語言暴力等。以期有利於正確對待、評價網絡群體性事件。

【關鍵詞】網絡 群體性事件 信息傳播

根據國際社會的發展經驗,處於轉型期的國家,社會容易動蕩不穩,出現群體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從2003到2010 年,群體性事件的數量有增無減,且參與人數、規模和對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其中網絡群體性事件所占比重也大大增加,引起了專家學者的重視和研究。

一、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界定

在研究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文獻中,對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界定繁多,褒貶不一。不少學者把網絡群體性事件界定為一種負麵行為,認為網絡群體事件帶給社會和國家的隻有動蕩、不穩定,這種“錯誤行為”一旦產生便要立即製止。這種簡單地強調其負麵功能的界定既不妥當也不科學,容易把網絡群體性事件“妖魔化”。①

筆者認為作為社會轉型中秩序重建的產物,網絡群體性事件本身並不可以簡單地做 “好”或“壞”的定論,正如有學者所說,“網絡群體性事件中的非理性,未必可以被視為邪惡。秩序的中斷,要從日常生活的征象中求解”②因此筆者比較傾向於曾慶香、李蔚給網絡群體性事件下的定義:由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人所組成的群體,因某項具體資源調配不當,或因長期的資源分配不均導致長久積壓的相對剝奪感,在突遇偶然事件時,所爆發的通過網絡輿論對政府管理造成或大或小影響的機製性抗爭,以求糾正和改進不當的資源調配和補償利益損失或發泄情緒。③該定義從主體、原因、性質、方式、目的、影響等六個方麵全麵闡釋了網絡群體性事件,較為全麵、客觀。

二、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成因

1、利益的重新分配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也帶來了貧富差距拉大,利益分配衝突嚴重等問題。一般來說,利益分化和利益差異並不必然造成利益衝突,更不必然引發社會衝突乃至釀積成網絡群體性事件。但是一旦利益分化嚴重不均和利益差距過於巨大,就勢必使社會發展阻力加大,動力不足,主體消極或缺失,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而目前我國利益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擴大,已經出現影響社會經濟良性運行的惡果,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激化了社會成員間的利益矛盾,並外化為各種充盈著不公情緒的社會糾紛,極易演化、發展成為網絡群體性事件。④如“天價煙局長周久耕事件”,正是公眾對於城市畸高房價的一種宣泄,是公眾對於自身利益的一種“維護”。

2、現實社會中的表達、發泄通道受阻

近期 “網絡群體性事件”的行動主體大都是在城市化進程中,失去合法權益保障的草根階層。他們或是經濟拮據,沒有經濟實力打官司;或是地位“卑微”,加之少數地方官員腐敗,他們無法上訪。在通過正常合法的途徑不能得到解決的情況下,他們就通過網絡發泄自己的情緒,甚至通過網絡相互聯結,組織集體遊行、示威、上訪等聚集活動,從而引發網絡群體性事件。如“宜黃強拆事件”。

3、網絡的發展成為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現實基礎

網絡迅速崛起並得到廣泛應用是因為它信息傳播速度快,信息覆蓋麵廣,傳播效果較好,網絡存在匿名性,在網絡上發布信息、參與事件的風險性小、隱蔽性強。如2011年兩會期間,有網友將一些委員在開會時網上鬥地主、打盹兒的照片傳到網上,網民通過微博大量轉發。這些照片在網上流傳後,引起網民的熱烈討論和強烈譴責,最終引起相關領導重視,該問題得到改善。

4、公民權利意識增強與少數公職人員濫用公權

伴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我國也在踐行著“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共同發展”的指導方針。期間,“民主”意識已深入人心,公民的權利意識大大增強;與此同時,那些公共權力大、公益性強、公眾關注度高的“三公”部門中,少數公職人員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如公款吃喝、公車消費、公費旅遊等,不僅嚴重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威信,還給人民利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嚴重損失。一方麵,公民積極的維護自身的權利,另一方麵,少數公職人員侵害公民的權利,這種矛盾導致網絡群體性事件成“井噴”之勢。2009年,震驚全國的“鄧玉嬌事件”便是當地鎮政府官員鄧貴大等人濫用公權,侵害公民鄧玉嬌權利的典型。該事件在網上引起網民維護權利的共鳴,引發了一起網絡群體性事件。

5、網絡監管困難,網絡立法工作滯後

盡管政府相繼頒布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十餘部法律法規來規範網絡行為,但多為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製度難以應對複雜的、發展迅速的網絡違法行為,在實際執行中對於一些網絡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特別是對有效處置網絡上的群體聚集事件缺乏足夠的針對性。⑤正是由於網絡開放性高、難監管的特點,很多不法分子甚至敵對分子利用網絡肆意煽動挑撥,借機製造事端,破壞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