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滿足客戶的需要,受許人應當設立和維護其固定價值最少不低於(每一年,以後每年按第14.1條規定的年產值的%計)的存貨。該價值參照受許人的購貨總值在扣除增值稅、回扣和特許人給予的折扣後的價值來確定。
26.2受許人應向特許人購買產品,其最低總值應為:
第一年;
第二年;
這些數量應參照特許人的發票來確定,不包括增值稅,並應扣除任何獎項、回扣和折扣。
26.3受許人應確保最低有14.1條所規定的第一年產值的%,以後每年增長%。
(如果受許人在相應的年份超過這個最低百分比,受許人有權享有超過部分%的折扣,該折扣應由特許人在財務年度結束之日起天內給予受許人。)
每年,雙方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受許人應采取各種可能的手段,確保該定額能夠實現。26.4受許人應最遲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向特許人提供下三個月的預計訂單。
特許人無義務實現與預計數有至少30%不同的任何訂單,並且並不因此對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26.5作為一個獨立的商人,受許人自由確定銷售產品的轉售價格。
受許人應通知特許人準備采用的價格以及有關確定價格的任何變化(折扣,回扣……)。
特許人應向受許人提供一個推薦性的轉售價格。受許人若不按此推薦行事,不構成違約。
但是,按照合作的精神,受許人應努力尊重此推薦以便確保在市場政策和廣告宣傳方麵的一定協調,因此,受許人不應給予可能損害特許網絡形象的回扣或折扣。
26.6受許人可以自由決定產品轉售條件,但他有義務保證向其客戶提供本合同附件2手冊中描述的特許人的擔保。
26.7受許人應自負費用,按照附件8的規定,取得附件8手冊規定的有關金額的保險單。
在簽署本合同後最遲天內受許人應向特許人提供保險單及已付保險費的證明。在任何時候,特許人可以要求保險費的支付證明。
受許人應要求在保險單中訂立一個條款,由保險公司通知特許人任何未付保險費情況。
(第八部分)合同的轉讓——分包公司
第27條特許人轉讓和分包公司
特許人可以轉讓或分包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義務。
在不遲於天內,他應當通過掛號回執信將轉讓或分包通知給受許人。
除非有受許人的事先明確同意,特許人和受許人應當對通知日(掛號信的收到日期應予考慮)存在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8條受許人轉讓和分包公司
28.1本合同是在考慮了受許人的本人情況後訂立的,因此,沒有特許人事先書麵同意,受許人不得免費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轉讓或分包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
如果考慮第三人,則該第三人應當是控製受許人或者被受許人共同控製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28.2受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提供候選人的完整地址、交易條件以及特許人要求的任何進一步信息。
特許人應當在收到受許人轉讓請求後不遲於個月內以掛號回執信向受許人通知其決定。
28.3考慮到本合同的性質,特許人在考慮提議的候選人和交易條件時有全權。
轉讓要約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選人自負費用承擔受許人過去或將來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在分包要約中,必須要求候選人明確同意遵守第12條所述的保密條款。
28.4如果特許人同意轉讓,受許人應當:
——在合同訂立後天內,向特許人支付固定數額,以補償對受讓人進行培訓和協助的費用。
——在轉讓之日起一年期間內,在第4條規定的區域內遵守第11條不得競爭條款。
——與受讓人一起對特許人同意轉讓通知(收到日期應予考慮)之前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部分)合同的終止
第29條不可抗力
29.1如果特許人和受許人由於他們不能控製的情況而不能履行其義務,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終止。
不能控製的情況應理解為由任何一方不應負責的事件造成,而從商業或生產的觀點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可能履行其義務或者該事件可能使得該履行不現實。
該事件直接影響一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的能力,包括戰爭、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騷亂(罷工、封鎖……)。
29.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天內以書麵的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報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生,除非特許人和受許人國家間的所有通訊方式均受影響。在此情況下,該當事人應當盡可以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他將不能繼續從本條規定中獲益。
聲稱不可抗力的當事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步驟以便限製由於不可預見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損害。
29.3如果不可預見的事件持續一個月以上,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掛號回執信在天的通知終止本合同,並且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