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改原則的確定與試點推行
(一)股改指導原則的確定
2004年2月,國務院下發《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圍繞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需要積極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要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要穩步解決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問題;並且強調,在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05年4月29日,證監會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我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發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通知》對本輪股改的方式進行了解釋,並明確了管理層推動全流通的決心,給市場非常明確的預期,這是有利於證券市場穩定的。同時通知中還強調對非流通股股東的保護,這主要體現在下麵兩點:
1.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權後的流通限製。《通知》做出三大限製性規定:一是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二是持有試點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諾,在前項承諾期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即所謂的“鎖一爬二”);三是試點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需停止出售股份。通知強調,試點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處置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準文件並公告。
2.特殊事項表決規則。《通知》規定,為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試點上市公司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且應當為流通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行使權利做出相關安排。包括:臨時股東大會通知應當明確告知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及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應當不少於三次公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催告通知,並為股東參加表決提供網絡投票係統;獨立董事應當向流通股股東就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權;臨時股東大會就董事會提交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做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通知》標誌著全流通改革的穩步推進,引起各界的熱烈討論。與此同時,市場也對這一消息做出了自己的反應。在這一通知之後,有關部門相繼出台後續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股改的進行。
(二)試點公司及股改方案分析
1.第一批試點公司情況摘要。
注:CR_10為前十大股東持股總和,Herflindahl_10為前十大股東持股份額的Herfindahl指數。
從規模來看,四家上市公司都不屬於中央級的大型國有企業,而屬於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紫江企業、三一重工均為民營企業。其中,紫江企業還是中外合資公司,清華同方和金牛能源則是地方性國有企業。
從股權結構來看,四家公司的股權結構都相對簡單,控股股東能夠具有絕對的發言權。其中,三家公司前十大股東中,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在50%以上,而其餘九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均在1%左右。如清華同方控股股東清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0.40%、三一重工控股股東三一集團有限公司持股72.42%、金牛能源控股股東邢台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4.51%。相比之下,紫江企業控股股東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對較低,持股36.83%。而在股份類別上,四家公司均為純A股公司,未含B股或H股。
從經營業績來看,四家公司自上市以來均未出現過虧損,且盈利能力較強。尤其是近三年來業績發展持續穩定,顯示出較強的行業競爭力。
從所處行業來看,這批公司基本上處於競爭性行業,且在行業中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經營業績相對位於前列,屬於行業龍頭。如三一重工屬於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2004年,公司通過全麵提升產品質量,降低成本、費用,降低存貨、應收賬款等措施,整體提升了公司行業競爭力,繼續保持了行業中的領先優勢。清華同方則屬於計算機應用服務業,該行業的市場競爭格局隨著眾多跨國企業全麵參與而急速加劇,清華同方則根據產業壁壘、集中度、周期性等市場結構和技術發展水平製定靈活的商業策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經營實力邁上了新的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