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1 / 2)

淺析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財經縱覽

作者:南昱希

摘要:互聯網的產生為商品交易活動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當前C2C電子商務模式在電子交易活動中已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隨之而來的是其登記監管的不規範、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等稅收問題。針對目前C2C交易模式的稅收問題,本文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關鍵詞:C2C;稅收;解決對策

一、C2C電子商務模式的概念及現狀

1.概念

C2C,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是由英文‘Consumer to Consumer’簡寫而成。簡而言之,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完成的交易。

2.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上的交易平台數目激增,如淘寶網、當當網、聚美優品、麥包包等知名的購物網站,網上交易商品的種類也不斷增加。

在網購初興之時,許多消費者存在資金安全方麵的顧慮,運輸業速度和規模也差強人意。但很快,信用體係的建立和完善、支付寶獨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建立、大眾物流運輸行業的發展,使得網購由於其安全省時成本低等優點成為被大眾推崇的購物模式。[1]

根據易觀國際的數據,2012年中國網上零售交易規模1.3萬億元,其中B2C交易占比37%,C2C占比63%。截至到2012年底,阿裏旗下電商平台淘寶和天貓的銷售總額突破1萬億。而淘寶作為中國最大的C2C平台,在13年的“雙十一”購物節,創下了六小時成交100億的奇跡。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出,C2C商務模式已經成為大規模的經營活動,而其發展趨勢也不容小視。

C2C盛行的原因在於起價格方麵的優勢。其一,絕大多數網店由於對固定門店沒有依賴性,可以免去門店租金、人工費等許多不必要的成本費用。其二,由於我國稅收製度的不健全,導致對於大多數C2C交易沒有稅收的征收與管理,稅收成本低。

二、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1、 登記監管

政府一般通過納稅登記製度來確認納稅主體的身份。相對於C2C模式的電子商務,B2B或B2C模式由於公司在線下是已經進行了納稅登記的機構,因此國家可以稅務監管其各項經營交易活動。而C2C作為新興的交易模式,買賣雙方的交易都隻通過互聯網進行,並不能達到對對方的認知和了解。而且雙方的交流大都建立在交易平台上注冊的姓名及信息,而在交易達成時雖會有真實地址的記錄也很容易篡改。而國家針對網絡交易修訂的政策也並沒有強製個人網店店主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其是否納稅完全取決於個人的自覺申報。[2]

美國學者Aim James,Melnik Mikhail在2010年從易趣網調查了約7000個個人賣家銷售記錄,發現大量賣家都不願主動申報納稅。而且,新近的賣家表現出不願納稅的意願最高。

究其不願進行稅務登記的原因有兩點,其一是稅務局監管的難度和缺失使得個人賣家能夠輕易的避稅,得到的收益遠遠大於風險。其二是由於中國消費者不愛索要發票的消費習慣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安全,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不把賣家是否進行了工商與稅務登記作為信用標準之一,稅務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個人賣家的銷售。

2.交易收入

在線上交易中,交易的過程都是虛擬的無形的,傳統的賬簿和原始憑證的缺乏、數據資料的易修改性導致交易收入確認的無所適從、納稅期限的難以界定。[3]同時,確定納稅人身份和交易的數據情況由於保密技術的運用變得非常困難,這使得納稅人逃稅、隱瞞真實的銷售情況易如反掌。零售商們在偷稅利益的趨勢下會關閉更多的實體店轉入線上銷售,進而加劇國家稅收的損失。

3.稅收管轄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行使的征稅權力。各國所確定的稅收管轄權一般有兩種:一是屬地原則。二是屬人原則。在傳統的商務模式中,通用標準是由納稅主體的常設機構所在地、營業地或居住地等來確定稅收管轄權。C2C線上交易由於其高效快捷的交易特點,跨區域交易所占比例巨大,且交易地點不固定甚至可以隨意變化,加大了稅收管轄界定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