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識別與披露
財經縱覽
作者:左紓毓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從九十年代初到現在,經曆二十餘年的快速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在市場規模、影響力、投資者結構、製度建設等方麵與其他經濟發達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相比仍存在很多問題。現在,一些上市公司曾利用虛假銷售、非貨幣性交易及債務重組等關聯方交易,來操縱利潤,達到“保牌”、“保配”、“逃稅”等目的,不僅粉飾了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而且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誤導中小投資者,使股市形成巨大泡沫,加大市場風險,危害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因此,我國證券業針對上述問題應采取相對措施,如:強化培訓,提高相關人員對關聯交易的認識,並發揮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優勢,建立健全與關聯交易相適應的信息披露機製,能夠有效規避上市公司通過不正當的關聯方交易來謀取私利,使中小投資者能真實了解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並有效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和發展。
關鍵詞:關聯方關係;交易;信息披露
一、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一)關聯方關係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對關聯方之間的關係界定做出了如下表述:“企業在經營管理與財務決策中,如果某一方能全力掌控另一方,或對其進行試壓,根據該準則,則可將其看作關聯方;如果其中一方控製著其他兩方甚至更多,也將被當作本準則範圍內的關聯方。”在判定兩方有沒有發燒關聯方關係時,應充分考慮其關係的實質(有沒有存在控製或影響重大的關係),該種關係很大意義上也可等同於利益關係。當各方之間存在這種利益關係,並且這種利益關係的存在是由控製、共同控製和重大影響來實現或維係的,則可認為存在關聯方關係。
(二)關聯方交易
隻有關聯方已達成交易,方可形成關聯方關係。
第一,關聯方是真正意義上的會計主體,也是實質上的法律主體,其交易的過程通常由具體的會計準則進行界定。具體而言,在準則的第一條中明確規定:該準則主要對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產生收入的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包括企業所銷售的商品,企業勞務輸出以及企業資產的外用等。一旦各關聯方發生資源轉讓等情況,其風險、效益等也會被轉移出去,這是關聯交易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關聯各方交易的關鍵環節是雙方義務或資源等發生轉移的價格。一般而言,關聯各方能夠在一定的條款範圍內實現各方共贏。如果交易雙方不存在關聯,此時的交易交割具備公允性,此時的價格是相對公平的;如果雙方存在著關聯,則此時的交易需要依據公平價格進行,然而也存在著為了一方收益而進行的交易,因此交易價格就存在著某種意義上的彈性。在目前我國的相關會計準則中,關於關聯方交易價格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具有較大隨意性。此種情況下判斷雙方是否屬於關聯交易則需要以實際交易為準,而非按照收取價款進行判斷。
二、交易關聯方的利潤操縱
利潤操縱指的是借助於不正當的手段實現對利潤的不正當支配,從而可以實現操縱者的某些非正當目的。
(一)利潤操縱的動機
在關聯方交易模式下,利潤操縱行為通常有其背後的某種目的。針對上市公司來說,其目的大體可分為三種:一是為了“保牌”。也就是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上市公司兩年期間均未創造淨利潤,甚至未負值;或是近期上市公司的淨資產股值比其麵值更低,也就是“ST”股票名。一旦上市公司在3年內都處於虧損狀態,公司的股票也無法繼續上市,“ST”將轉變為“PT”,上市公司還將麵臨被“摘牌”之窘境。而上市公司通過關聯方交易則能對利潤進行操控,從而減少其虧損。二是,“配股”需要。即為了保住上市公司本身的實力,通過關聯方交易向該公司注入利潤或置換出虧損,使其步入績優股行列,為實現配股打下基礎;三是“逃稅”需要。現階段,國家規定上市公司應繳納15%的所得稅率,普通企業一般為25%,由於稅率方麵存在顯著區別,部分上市公司便試圖利用關聯交易來將其利潤直接轉移給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