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稅收滯納金存在問題與完善(1 / 3)

淺議稅收滯納金存在問題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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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敏

摘要:稅收滯納金製度是我國稅收征管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我國稅收實踐的正常進行。學術界對稅收滯納金的法律性質一直存在不同的說法,本文首先對此進行介紹,並且指出了本文的觀點,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現行稅收滯納金製度在加征比率、滯納期間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最後針對提出的問題提出了政策建議,希望我國的稅收滯納金製度能夠更合理完善。

關鍵詞:稅收滯納金;征收比率;政策建議

鑒於目前實施的《稅收征管法》是2001修訂的,距今已有13年之久,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有些條款已經不再適合當下的經濟環境,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重新主持起草了《稅收征管法》修訂稿,《稅收征管法》再次正式進入修訂程序。本文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對稅收滯納金的性質進行辨析,指出現行的稅收滯納金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的措施。

一、稅收滯納金的法律性質

對稅收滯納金的法律性質學術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存在不同,區別主要在於對稅收滯納金的功能定位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一)行政處罰說

即認為稅收滯納金屬於行政罰款。該觀點認為,稅收滯納金征收的對象是不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權依據稅法規定對這種滯繳行為進行處罰,對其征收一定數額的滯納金,相當於對納稅主體欠繳行為的處罰,與罰款性質相同。而且滯納金征收率一般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含有懲罰的成分。

(二)經濟補償說

即認為稅收滯納金屬於欠繳稅款的利息,是對占用國家稅款帶來的時間價值的一種補償。該觀點認為,納稅主體到期未繳納稅款,導致稅款不能及時入庫,一方麵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損失,另一方麵,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利用未繳稅款從事經濟業務,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為此就要承當滯納金,也就相當於銀行貸款利息。並且,稅收滯納金的計算形式與銀行貸款利息的計算形式相同,未繳納的稅款相當於本金,滯納金加收率相當於貸款利率,滯納期間相當於貸款期限,因此稅收滯納金的法律性質是利息。

(三)損害賠償與懲罰說

即認為稅收滯納金具有損害賠償和懲罰的性質。此觀點源於民法中的規定,債權債務雙方簽訂合同形成債務關係,到期時債務人未履行還債的義務造成債權人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須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債權人一定數量的違約金或承擔損害賠償。在稅收關係中,納稅主體相當於債務人,國家相當於債權人,如果納稅主體沒有按期履行納稅義務,即構成遲延履行。稅收滯納金就是納稅人對國家財政造成損失而支付的損害賠償金。而稅收滯納金加收率一般都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對納稅主體具有懲戒的作用。因此,應結合損害賠償與懲罰兩方麵對稅收滯納金予以定位。

(四)損害賠償與行政執行罰說

即認為稅收滯納金具有彌補損害賠償和行政強製執行的性質。該觀點認為:一方麵,稅收滯納金是納稅主體因欠繳稅款,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流失而向國家所作的賠償;另一方麵,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不及時履行稅款繳納義務的納稅主體強製施行的一種加重給付義務,具有強製執行的特點。

本文比較認同第四種說法,但損害賠償與行政行罰究竟誰主誰次還值得探究。行政執行罰性質比較嚴肅,它是行政強製執行的一種,它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有相同點:都是納稅主體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必須向行政機關交納一定的款項。但是,對納稅人征收滯納金是為了督促納稅主體盡早納稅,它不是處罰方式沒有處罰的性質。如果納稅主體繳納了稅款及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就停止。而罰款針對的是已經發生的違法事實,其目的是使義務主體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其以後再發生違法行為,帶有警示的作用。並且,滯納金的計算數額高於一般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故滯納金不隻是補償因納稅人遲延納稅給國家財政帶來的稅款損失,還是一種督促納稅人準時納稅的一種手段。另一方麵來講,稅收作為公法之債,納稅人如果在清償期屆滿時未如期履行義務,就構成遲延納稅,債權人在這裏也就是國家有權要求債務人也即納稅主體承擔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因此,一定程度上講,稅收滯納金就是納稅主體因延期繳納稅款對國家財政稅收造成損失,而應支付的損害賠償,但它並不是利息,納稅主體並不能無限期的拖延稅款,認為隻要繳納滯納金就可以,稅務機關還有權利實施強製執行措施。因此,本文認為,稅收滯納金的法律性質應當是以行政執行罰為主兼具損害賠償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