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蘭州理工大學經費審批權限管理暫行規定(1 / 1)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嚴格經費審批程序,明確管理重心下移改革賦予各院係(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業務經費審批中的權利和責任,特對全校各類經費的審批權限予以規定。

一、經費審批的規定

第一條 各院係、職能部門在本部門經費預算指標內開支的各項費用,由院係、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批請款與報賬單據。

第二條 各院係黨政正職負責人出差及其他費用支出,由本部門其他負責人簽字審批請款與報賬單據。

第三條 各職能部門黨政正職負責人出差,須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其差旅費由分管校領導簽字審批請款與報賬單據。

第四條 各院係、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經費負主要管理責任。按照部門實際情況劃塊管理的經費,各院係、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可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員承擔審批職責,應以正式書麵委托(格式見附件)向財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 使用學校事業經費出差的各類人員需乘坐飛機的,必須在外出前由主管財務的校領導簽字審批。

第六條 學校年度預算中按業務歸口的專項經費,由各口分管校領導審批請款與報賬單據,原則上不能委托他人審批。

第七條 各科研項目(課題)科研經費支出、分配的審批,按照科技處公布的科研政策、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科研項目提取的科技獎勵基金、成果轉化基金、固化獎勵基金和項目風險基金的使用,由分管校領導簽字審核後,提交主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批;提取的項目管理費由科研處審批。

第九條 業務招待費的審批按《蘭州理工大學關於印發業務活動接待用餐及購贈禮品管理辦法(修定)的通知》(甘工發[2001]第058號)中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職工福利費審批權歸人事處。

第十一條 學校的各類事業經費,一次性付款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業務,必須由分管校領導審批:一次性付款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業務,必須同時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為控製預算總規模,學校各類經費的預算,一次性調整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一次性調整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校領導辦公會討論通過,並由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設備、物資的采購經費項目經學校審批立項後,應按政府采購製度及時辦理采購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學雜費的減免由各院係報教務處、研究生處初審,由分管校領導簽字審核後,提交主管財務校領導審批。

二、與審批有關的責任

第十五條 上述業務的審批人對所審批業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行使審批權限,不得超越審批職責範圍。

第十六條 審批人嚴格遵守財經法規、各項規章製度,認真履行審批職責,不推諉、扯皮,不審批違法違紀的開支。

第十七條 各院係、部門的業務人員嚴格按其業務歸口管理關係,提請相應的分管領導審批;不得越級審批、不得改變審批管理關係。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嚴格執行審批管理規定,不能辦理未正確履行審批管理程序的業務。

第十九條 凡不按規定履行審批職責,造成違法違紀、經濟損失的,由有關人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審批人員委托部門或人員代理履行審批權時,須本著謹慎、負責的原則,不能隨意委托,同一項目不能多頭委托。被委托人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委托人必須負責監督被委托人的代理行為,由雙方共同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委托人為第一責任人,被委托人為第二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學校發布之日起執行。財務處負責解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