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選的13篇代表作,集中反映了這兩個學派的分析特征、重要假說和政策意義,曾為中國學者從理論上解析改革與現代化進程中的一些重大問題提供了一定參考。比如,科斯於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重新研究了交易成本為零時合約行為的特征,批評了庇古關於“外部性”問題的補償原則(政府幹預),並論證了在產權明確的前提下,市場交易即使在出現社會成本(即外部性)的場合也同樣有效。科斯發現,一旦假定交易成本為零,而且對產權(主要指財產使用權,即運行和操作中的財產權利)界定是清晰的,那麼法律規範並不影響合約行為的結果,即最優化結果保持不變。換而言之,隻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無論產權歸誰,都可以通過市場自由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斯蒂格勒(198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將科斯的這一思想概括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私人成本等於社會成本”,並命名為“科斯定理”,曾經引起我國經濟學界對相關問題的廣泛討論。
三、論著內容
1.關於財產權利與交易成本的界定
產權學派的研究,主要著力於產權、激勵與經濟行為的關係研究,尤其探討了不同產權結構對收益—報酬製度及資源配置的影響,對權利在經濟交易中的作用也給予了突出的關注。這一學派認為,外部性會降低經濟效率,而產權的主要功能是消除外部性,其效率正是通過將外部性內部化而實現的,產權是經濟當事人進行經濟活動產生的成本和收益都由自己承擔和享有,從而形成對當事人行為的激勵和約束,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清晰的產權為市場經濟中人們的經濟行為提供了基本的製度約束。產權製度引導競爭、促進協作解決衝突,從而規範人們的行為,是現代產權經濟學的基本信條。本書上篇集中論述了產權的概念、作用、形式,介紹了產權分析方法,論述了其在企業相關理論以及土地製度安排等問題中的應用。
科斯的文章“社會成本問題”被公認為這一領域的經典之作,該文在指出傳統教條錯誤的同時,提出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科斯開門見山地指出,以往的一些經濟學家因襲了庇古的觀點而認為損害就要賠償,但他認為這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而後在對問題交互性質的分析中,他又對傳統上將外部侵害問題視為單方麵問題的觀點提出反對意見。外部性侵害應具有交互性,避免對乙的損害就會使甲受到損害。由此可見,外部損害交互性質的本質和核心應是從總體和邊際的角度來衡量雙方損害價值的大小,不能簡單地判斷誰賠償誰。他在文中舉了一個“牛吃農作物”的例子:牛群損害了農夫種的莊稼,這裏的問題不是簡單的賠償,而首先要解決的是權利的界定問題,也就是權利應該屬於哪一方,隻有劃清了權利的邊界,才能解決由此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該賠償的問題。如果權利在養牛人那邊,人們就沒有要養牛人賠償的道理。這時,農夫要繼續種植莊稼,就隻能與養牛者商量,支付給養牛者一筆費用,或者自己出錢修一道籬笆牆,這樣做對資源的配置效率沒有影響,影響的隻是收入流在不同產權主體間的分配。科斯交易成本為正的思想在這篇文章中也有充分地體現。在“對市場交易成本考察”一節中,科斯一開始就擺明觀點,指出交易成本為零是很不現實的假定,交易成本不僅為正,而且有時是非常高昂的。全文都在圍繞一個中心思想展開,即市場交易是有費用的,產權的初始界定會影響到經濟運行的效率。在產權已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相互作用的各方必然會通過合約找尋到費用較低的製度安排,製度安排的選擇根據它能帶來的生產價值的增加與它的運作所帶來的費用比較而定。
繼科斯的大作發表之後,阿爾欽、登姆塞茨以及張五常等人的研究又大大推進了產權領域的發展,他們的許多研究成果為形成一個嚴密的產權經濟學分析框架奠定了基礎。阿爾欽把產權定義為:“它是一個社會所強製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根據現行的法律和經濟學界認同的觀點,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關於他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它是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它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例如我有一輛汽車,產權確定的不是我與汽車的關係,它確定的是我與其他人在使用這輛汽車權利問題上的關係。產權的這一定義,說明了產權是人們之間的關係,這一定義適用於所有個人相對於別人所擁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