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口生育“晚、稀、少”的原則,1979年規定:(1)男不滿25周歲、女不滿23周歲者不批準結婚;(2)一對漢族夫婦生一對孩子,兩胎之間相隔4~5年,國家幹部、職工享受產休假待遇和營養補助。但生三胎者取消一切待遇,寫出檢查、做節育手術後,方可落戶;(3)因孩子多生活困難者一律不予補助。在招工、住房、發放稀缺物資等福利上概不照顧;(4)再婚夫婦,一方已有一個孩子,但另一方無孩子允許再生一個;(5)免收節育手術費用。
1984年,農場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一對夫妻隻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製二胎,堅決杜絕三胎,具體的政策是: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者結婚為晚婚。凡晚婚的夫婦雙方是職工者,準婚假15天,工資照發,由農場負擔。如不夠法定結婚年齡,用欺騙手段結婚者,男女雙方扣罰200元。農場決定對晚育的青年婦女增加產假15天,對獨生子女及家庭按政策規定給予應有的照顧。由於嚴格管理,有效地控製了人口增長速度。1979年人口出生率由1973年的42.2‰降至13‰。1984年人口自然增長率比1979年下降了10‰,已杜絕了第三胎生育現象,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占一個孩子人數的33%。為了更好地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繼續有效地控製人口增長,大力開展晚婚晚育,嚴禁和杜絕外來人員超計劃生育,1989年紅星二場製定的計劃生育政策中規定:“凡一對夫婦隻生一個孩子的,必須采取避孕或節育措施,如避孕失敗,應立即采取人流,其費用全部自理,政策允許生育二胎者,產後應做絕育手術,凡做絕育手術者,可享受30天產假,不影響全年評獎。”
1997年7月1日,將獨生子女費由原來每年60元提高到120元。對獨生子女優先治療、住院、轉院,優先發給生活用品,優先入托、入學,優先發給生活補助和生活照顧。1998年7月1日,實行生育保險。
農場黨委針對人口變化的新形勢,製定了《紅星二場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由各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實施,並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製,由各部門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各負其責,具體職責:(1)對流動人口進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宣傳;(2)建立健全登記製度,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的生育情況;(3)對違反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實施限製和處罰。
場黨委規定:在考核黨政幹部政績,在獎勵、表彰、提拔、晉升和評選單位的先進活動中均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指標。堅決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製”。無論集體和個人隻要是計劃生育工作沒有達到規定要求,其他工作搞得再好,堅決不能評為先進。
附:紅星二場計劃生育實行“一票否決權”的實施辦法為了進一步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兵團《關於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紅星二場的各項規章製度,製定管理措施,加強農場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力度,真正的實行“一票否決權”,使農場在整體工作實施中有章可循,特製定按下列情況實行“一票否決”的實施辦法。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
1.按上級下達的人口出生指標比例,發生計劃外生育者(含在農場無戶口的流動人口);
2.經查實各項統計數據不實,準確率低於95%的;
3.綜合考評總評不及格的;
4.連隊計劃生育專職幹部不按政策辦事,錯誤執法,發生惡性案件的(如有死亡、殘疾等);
5.結合本單位實情,沒有製定管理辦法、措施的。
二 有下列兩種情況的實行“一票否決”
1.人均2.5元計劃生育經費,1996年10月底以前沒有送交農場計財科的,影響計劃生育正常開展的;
2.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失控的;
3.不按規定上報計劃生育法定報表、總結、統計、分析、資料的;
4.人口與計劃生育“五期”(青春期、新婚期、孕產期、育兒期、更年期)知識教育沒有進行和發放合格證的;
5.落實長效節育率低於60%的,沒有開展避孕新技術的;
6.計劃生育協會組織沒有開展工作的,發展會員數低於占總人口的10%的;
7.沒有創建計劃生育“合格連隊”、“合格協會”的。
三 不按規定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宣傳員的
對完成人口計劃執行情況實行“一票否決權”,即在黨政幹部政績考核、獎勵、表彰、提拔、晉升和評選單位先進活動中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由齊抓共管部門和組織部門配合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