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降低人口和要素流動的製度成本(1)(1 / 3)

第一節破除人口在城鄉間遷徙的製度障礙

城鎮化明顯落後於工業化進程,是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特征。特別應該指出的是,由於大批進城農民工屬於遊離於城市和農村之間的“兩棲人”,目前偏低的城鎮化率也有相當水分。

1.城鎮化進程滯後製約可持續發展

城鎮化滯後造成了突出的經濟社會矛盾和生態壓力,嚴重製約可持續發展。

一是抑製消費需求。由於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偏低和消費條件較差,嚴重製約消費需求的擴大。目前,四川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水平,隻有城鎮居民的1/3。

二是增大建設成本。由於農村居民居住高度分散,顯著增大了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成本。

三是加劇土地約束。目前農村居民人均居住用地超過220平方米,是城鎮居民人均居住用地的10倍以上,顯著加劇了土地資源的供求矛盾。

四是製約農業發展。由於進城農民工未加入城鎮的社保體係,仍然把土地作為原始的社會保障,嚴重製約土地合理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四川農業勞動力人均占有耕地僅4.2畝,遠低於人均15畝的最低規模經濟要求。

五是激化社會矛盾。農民工長期遊離於城鎮和農村之間,導致夫妻分居,以及大量的農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兒童”,危及社會穩定和農村發展。

六是危及生態環境。由於部分農村處於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加之分散建設環保設施的成本偏高,對保護生態環境十分不利。

加快推進城鎮化是經濟、社會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城鎮化意味著人口和其他要素資源的相對集聚,而集聚的前提就是人口的自由流動。

2.阻礙農民變市民的製度障礙

長期以來,我國之所以實行城鄉分割的戶籍製度,主要不是出於治安管理的需要,而是因為城鄉居民在享受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方麵存在顯著差異,此外不同城市之間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也存在一定差異。這些,都需要通過戶籍製度加以區分和維護,戶籍製度因此附加了重要的社會功能。

一個農村居民要轉變為城鎮居民,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所需彌補的社會保障資金約為10萬元。按照2020年城鎮化率達到60%的要求,我國有3億農村居民需要進城定居,所需的資金約為300000億元。隻有切實解決“農民變市民”誰來埋單和如何埋單的問題,才能使戶籍製度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3.科學界定戶籍製度改革目標

能否正確推進戶籍製度改革,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大計。為此應科學界定以下改革目標。

(1)合理置換權益

農村戶口是享受農村土地權益的依據,城鎮戶口是城鎮社保權益的依據。由於原來的城鎮戶口不可能在農村享有土地權益,片麵讓農村戶口既享有農村的土地權益,又享受城鎮的社保權益,隻能造成新的權益失衡,而不可能消除兩種戶籍製度的差異。根據基本國情和客觀經濟規律,戶籍製度改革的目標,不是消除城鄉兩類戶籍製度的差異,而是實現農村土地權益和城鎮社保權益的合理置換。

(2)鞏固農業基礎

理論與實踐都一再證明,提高農業收益的關鍵是促進規模經營。

隻有讓進城農民在享受城鎮社保權益的同時,放棄農村的土地承包權,使土地向職業農民集中,堅持“耕者有其田”,才能從根本上鞏固農業基礎,如果已享有城鎮社保權益的農民不放棄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將顯著增加規模經營的租金成本。以成都平原為例,目前每畝耕地的年租金高達800斤稻穀,而每畝耕地的全部糧食產量折合稻穀不過1600斤。麵對高達50%的耕地租金,有誰還敢租地從事糧食的規模經營?如果人為造就一批長期坐吃農地租金的食利階層,將嚴重危及農業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