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關係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人類社會賴以存在與發展的前提條件。任何社會發展,都需要一定的行為規範。在原始社會,經濟關係是由習慣來調整的;在階級社會,經濟關係則由法律等加以調整的。因此,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在人類階級社會發展史上,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經濟結構中居於主導地位,商品經濟處於從屬地位,使得奴隸製、封建製國家的法律呈現出“諸法合一”的特點。但這一時期的法律中早已出現了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對財產權、契約、債務和侵犯財產行為的處罰已有具體規定。中國的法律對農田水利、旱澇風災、作物生長、種子保管等方麵已有所規定。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幾千年一直維持著以刑法為主的法律體係,未能有獨立科學意義的經濟法。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隨著自然經濟的解體,商品經濟有了空前發展,資本主義國家先後把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分離出來,製定了民法典,有的還製定了商法典。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經濟發展日益複雜、社會矛盾日益尖銳,原有的民法、商法不能完全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為了維護整個資產階級的統治,擺脫經濟困境,資本主義國家紛紛通過經濟立法,直接幹預國民經濟的發展。這樣,一個以國家權力幹預國民經濟為主要標誌的新的法規群——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應運而生了。
經濟法是由1755年法國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裏(Morelly)在其所著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的。摩萊裏認為:“未來的理想社會應當廢除私有製,實行公有製,在財產公有的基礎上組織生產,按需進行分配,人人平等共同勞動”,“要進行分配就得有法律,就得有分配法或經濟法”。所以最早的經濟法是從分配開始的。到了1843年,法國著名空想社會主義者德薩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書中將“分配法和經濟法”作為專章加以論述,係統提出經濟法、分配法、工業法、農業法、貿易法等部門法,這種觀點更接近後來的經濟法現實。摩萊裏、德薩米的觀點均從空想出發,脫離實際,但其中確有合理的內核,即國家要用法律管理經濟、幹預經濟。但現代意義經濟法的產生卻是商品經濟進一步向市場經濟階段發展的必然結果。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產生反映了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民法與刑法的分離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即便是在當時,也仍暴露出民法不能完全調整所有的商品經濟關係。
20世紀前後,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後,由於壟斷資本家殘酷的剝削與毫無節製的市場活動,使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和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被破壞殆盡。傳統民法的“契約自由”、“平等互利、等價有償”都無法得到體現。由此造成的經濟危機猛烈地衝擊著資本主義製度,危及到資產階級的階級利益。資本主義國家單靠市場機製已不能解決壟斷經濟的矛盾,為此,資產階級學者推出以凱恩思為代表的國家幹預經濟的理論,強調要運用經濟法律直接規範壟斷經濟關係,正是在這種條件下經濟法產生了。概括地說,經濟法的產生有兩方麵的原因:第一,從生產力角度看,社會化大生產推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所形成的經濟部門越來越細,這就需要有一定的管理部門來調控經濟關係,以使其適應生產力的發展;第二,從生產關係角度來看,壟斷對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所起的阻礙作用越來越大,為了能在一定程度上緩和壟斷資產階級和中小資產階級的矛盾,緩和壟斷資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矛盾,維護整個資產階級的總體利益,資產階級國家不得不通過法律幹預經濟生活,控製市場、實行國有化、防止壟斷、強製分配國民收入、搞國家直接投資等等。
二、經濟法的發展
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於德國,1906年德國學者雷特在《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具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的概念,並把這一概念運用到立法實踐中去,而且取得了成功。1914年至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各個帝國主義國家的壟斷資產階級大發戰爭橫財,給國家收集戰爭物資造成極大困難。為了進行戰爭和保證前方物資供應,國家不得不運用國家權力對重要物資的收集、分配及價格作出直接的規定,即國家集中管理經濟。比如,德國頒布有《關於限製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年)、《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1916年)等經濟統製法令。戰後,德國國內矛盾更加尖銳和激烈,為了緩解矛盾恢複被戰爭破壞的經濟,德國吸收戰時立法經驗,國家采取了通過法律直接幹預控製經濟活動。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其中《煤炭經濟法》(1919年)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這一係列立法,確認了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幹預,擺脫了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所確立資產階級“私有權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和“契約自由”的原則。從而影響著傳統市場經濟的職能。德國法學者把這些法律命名為經濟法,並將其研究成果逐步介紹到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