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公司法(1)(1 / 3)

第一節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我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特征

1.法定性

公司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設立。一方麵要求公司的章程、資本、組織機構、活動原則等必須合法;另一方麵,要求公司設立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工商登記。通常,公司依公司法設立,但有時還必須遵循其他的法律法規,如企業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行業管理法律,有時公司還可能是依據特別法或者是行政命令而設立。

2.法人性

就我國現階段法律而言,公司作為法人,必然具備《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獨立的財產並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股東一旦把自己的投資財產投入並轉移給公司,就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相應取得股權。而公司則對股東投入的財產享有完全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獨立承擔責任是公司法人資格的最終體現,具體包含三點:公司應以它的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不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就依法宣告破產,清算結束後未受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

3.營利性

所謂以營利性,是指公司必須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目的在於獲取超出資本的利潤並將其分配給投資者。公司所從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和固定性,即具有營業利的特點。營利性是公司區別於非營利性法人組織的重要特征。

4.公司是股東資本的集合,決策遵循資本至上原則

為鼓勵股東出資,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根據資本至上的原則,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這種規定在大小股東利益一致的情況下,並不會導致不公平。但在實踐中,大小股東的利益可能存在衝突,大股東直接或通過公司負責人濫用權利,很容易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公司法》堅持資本至上原則的同時,也作出了例外規定:

(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製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述股東或者受實際控製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所謂實際控製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以外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所謂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公司的分類

從國際上看,公司製度經過長期的發展已形成了多種形態的公司。各種公司在具備一般公司的基本特征的同時,又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在法律上或學理上對公司一般可以作如下分類:

1.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

這是大陸法係國家的公司法主要根據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不同,對公司所作的法定分類。無限公司,在日本稱為合名公司,是指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在日本稱為合資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全體股東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是指公司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部分股東對公司債務僅以其持有的股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