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公司法(3)(1 / 3)

為落實公司負責人的上述義務,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就此可以書麵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可以就此書麵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前述書麵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公司債券

(一)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征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在我國,公司發行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債券是公司為了向社會籌集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其主要特征是:

1.公司債券是要式證券

所謂要式證券,是指必須依法定的方式製作和發行才能成立的證券。公司債券是可以依法流通的有價證券,為保證交易安全,債券的製作、記載事項和簽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債券是設權證券

所謂設權證券,是指權利的發生以證券的製作和存在為條件的證券。債權與債券同時發生,債權不能脫離債券獨立存在。

3公司債券是利率固定,逾期部分不計算利息

不論公司盈虧,債券持有人都有權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約定的利息,因此收益比較可靠。

4.公司債券是到期,公司應當返還全部本金

債券是有固定期限的,債券到期時,公司應還本付息。公司解散,公司債券先於股票得到清償,風險較小。

(二)公司債券的種類

1.記名公司債券與不記名公司債券

記名債券,是指公司發行的將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債券票麵及公司債券存根簿上的債券。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及債券的編號;(3)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麵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債券的發行日期。

無記名債券,則指公司發行的不將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債券票麵及公司債券存根簿上的債券。發行元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2.可轉換公司債券與不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票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其直接後果是影響債券發行人的負債結構和資產負債率,但轉換期到來時,可能會影響債券發行人的股本結構和總額。

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屬性。在轉換成股票前,其持有人處於公司債權人地位,不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持有人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後就成為公的司的股東。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將債券轉換成股票。

對投資者來說,可轉換公司債券最大的優點在於它將公司債券的安全穩定性與股票的投機性有機結合,使認購人有了更多的選擇權。投資者既可以選擇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時領取穩定的利息收益,也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賣出債券,獲取價差,還可以根據公司股價走勢換成公司股票,分享公司成長收益。對發行公司來說,公司債券約定的票麵利率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公司債券利率,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