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2)(1 / 3)

(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甚至死亡的,應支付相關費用。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三包”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或預付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是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甚至死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產品質量法

一、產品質量法及其調整範圍

(一)產品

產品質量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是產品。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第73條又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製定。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該法律規定中可知,對於《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可作如下理解。

1.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的物品

加工、製作是指改變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狀、性質或者表麵狀態,使之達到規定要求的各種活動的統稱。

2.產品必須是用於銷售的物品

產品製作出來是為了銷售,而不是為了生產者本身或其家庭消費。因此,凡未進入流通領域的物品,不能視為產品。

3.建設工程不是《產品質量法》中所稱的產品

建築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如鋼材、水泥、玻璃、門窗、電器等仍屬產品。

4.初級農產品和天然產品不屬於《產品質量法》所說的產品

初級農產品是指未加工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產品。天然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的原礦、原油、原煤、天然氣、天然寶石等。對於這些產品的質量主要是交易過程中雙方通過合同確定。

5.軍工產品、核設施和核產品不屬於《產品質量法》所指的產品

《產品質量法》第73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製定。”“用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血液、血製品、人體組織、器官及屍體,不屬於《產品質量法》所指的產品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製度,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它們不由《產品質量法》調整。

(二)產品質量

產品質量是指反映產品滿足明示要求或隱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總和。這裏所謂“明示要求”,是指以合同、產品說明、廣告、實物樣品或其他明確的方式表明的要求;這裏所謂“隱含要求”是指雖未明示,但可以通過法律和消費者對產品的基本期望等依據做出判斷的要求。產品質量的特征和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7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