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1)(1 / 3)

第一節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概述

(一)不正當競爭的定義和特征

人們對於不正當競爭的認識有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因而“不正當競爭”這一概念從提出到現在,其間也才不過150餘年。各個國家對“不正當競爭”有不同的解釋。我國立法對“不正當競爭”的界定,反映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盡管理論上對不正當競爭有著不同的解釋,但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在對內涵的理解上,各種不同的解釋雖然存有差異,但在揭示不正當競爭的本質方麵卻存在明顯的共同點,即不正當競爭是相對於正當競爭而言的,其最為本質的特征是采用違反商業道德、商業慣例的手段進行競爭。

其次,在外延的把握上,各種不同的解釋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廣義的不正當競爭包括壟斷行為,狹義的不正當競爭不包括壟斷,而與壟斷並列。

本書所稱的不正當競爭,僅指狹義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其內涵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用違法手段謀取競爭利益的行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實施主體是經營者

所謂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然而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經營者,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論的,在特定條件下,如果法律有特別的規定,非經營者也可以成為不正當競爭的實施主體。

2.目的是為了獲得競爭利益

所謂競爭利益,是指能夠影響經營者的競爭能力而為競爭者竭力爭取的諸種條件,如原料供應、資金籌集渠道、技術設備、生產條件、人才設備、產品的質量和數量、銷售渠道、銷售利潤以及市場占有率等。

經營者的競爭利益與經營者的經濟利益,是相互聯係又相互區別的兩個概念。一般說來,經濟利益本身是競爭利益的最高表現,競爭利益最終也是要落實到經濟利益之中。但是兩者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首先,競爭利益的範圍更加廣泛,涉及支撐或影響經營者地位的各種因素,而經濟利益的範圍則相對較窄,主要表現為經營者的收入、利潤等。

其次,競爭利益有的是不能量化的,而經濟利益一般可以量化。

最後,二者的變化並不總是同步,有時為了爭取競爭利益,經營者可能不得不暫時犧牲一定的經濟利益。

3.競爭的手段違反了法律

正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分界,主要是看經營者所采用的競爭手段是否合法。然而,一個時代的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商業道德和商業慣例都加以反映,尤其是商業道德的商業慣例本身也處於不斷地變化之中,法律的反映也必然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在認定和處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過程中,商業道德和商業慣例仍然具有一定的意義,可以作為立法不足的補充。

4.損害經營者的利益和市場競爭秩序

一方麵,不正當競爭直接損害了其它合法經營者的利益,尤其是與不正當競爭者有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的利益;另一方麵,由於不正當競爭的存在會增加市場道德風險、加大市場交易成本、損害人們正常的競爭關係,因而會打擾和破壞市場的競爭秩序。因此,以維護競爭秩序為宗旨的競爭法曆來都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規製的一大重點。

須注意的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不正當競爭行為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但是,不正當競爭以非法獲得競爭利益為目的,因而在一些具體場合,不一定會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如不當低價銷售、不當巨獎銷售等。

(二)不正當競爭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不正當競爭與正當競爭和壟斷是競爭法中的相鄰概念。對這些概念進行比較,弄清它們之間的聯係和區別,對於正確把握不正當競爭的本質,具有重要意義。

1.不正當競爭與正當競爭

所謂正當競爭,是指建立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基礎上的良性競爭。它要求參加者具有對等的權利義務和平等的法律地位,並在公平的環境中,遵循公平的競爭規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與行為準則,以誠實信用的態度,憑自己的實力、技術和管理水平進行競爭。

不正當競爭與正當競爭都屬於競爭的範疇,二者在產生條件、行為主體等特征方麵並無實質性的區別;同時,兩者各以對方的存在為存在前提,沒有正當競爭也就沒有不正當競爭,反之亦然。但是,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在法律與道德的評價上卻有天壤之別。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