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票據法律製度(1)(1 / 3)

第一節票據和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彙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特征

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票據除具備有價證券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票據是債權證券

票據所表示的權利是票據權利人請求票據義務人支付一定金錢的請求權。

2.票據是無因證券

票據權利與票據原因嚴格分離,持票人行使權利時,無需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隻要權利人持有票據,就享有票據權利,並可以依票據行使權利。

3.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所創設的權利義務以及與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必須以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為準。即使票據上記載的文義存在錯誤,也要以該文義為準。

4.票據是設權證券

票據上所表明的權利是因出票人依法簽發而創設的。

5.票據是要式證券

票據的格式、記載內容以及一切在票據上所進行的活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

6.票據是流通證券

流通是票據的基本功能之一,在票據到期前,票據權利可以因背書和交付轉讓給他人。

二、票據法概述

(一)票據法的概念及特征

1.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是指調整票據關係以及與票據關係有關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其中票據關係是基於票據行為而在票據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票據權利義務關係;與票據關係有關的其他社會關係則是為保證票據的流通和使用,基於票據法的特別規定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票據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2.票據法的特征

票據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具有自身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1)強行性。票據法具有強行性,票據法中關於票據的種類、票據的格式、票據行為的構成等規定均屬於強製性規範。

(2)技術性。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和使用安全,票據法的許多製度都是立法技術的產物,主要規定當事人的行為程式和行為技術,很少涉及當事人行為時的價值選擇和價值判斷。

(3)國際統一性。隨著商品交易活動區域的擴大,為了促進本國及世界經濟發展,各國票據法均盡可能地與國際票據規則接軌。

(二)票據關係及票據基礎關係

1.票據關係

票據關係是票據法律關係的簡稱,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的以票據記載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票據關係主要包括票據發行關係,票據背書關係,票據承兌關係,票據保證關係和票據付款關係。

2.票據基礎關係

票據關係當事人之間之所以發生授受票據的行為,是基於一定的原因或前提,這種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關係即票據基礎關係。票據基礎關係包括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和票據預約關係。

票據關係一旦形成就和票據基礎關係相分離,票據基礎關係是否存在和有效都不會對票據關係產生影響。

(三)票據法律關係的主體

票據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與票據法律關係享有票據權利和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票據法律關係的主體可分為:

1.票據債權人和票據債務人

持有票據並據此享有票據權利的人為票據債權人,實施一定的票據行為而在票據上簽名對票據承擔付款責任的人為票據債務人。

2.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根據是否以出票行為產生可將票據當事人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是簽發票據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如彙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等;非基本當事人是簽發票據後通過各種票據行為加入到票據關係中的當事人,如背書人、被背書人、票據保證人等。

3.前手和後手

票據的流通性使票據的多數當事人處於相互聯係的位置,這種位置關係可分為前手和後手。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區分前手和後手的意義在於當票據上的當事人行使追索權時,隻能由後手向前手追索,前手不能向後手追索。

(四)票據法律關係的內容

票據關係的內容是指票據當事人因票據行為依法享有的票據權利和承擔的票據義務。

(五)票據法律關係的客體

票據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票據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一定數額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