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知識產權法概述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人們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的範圍主要利用概括或列舉的方法來界定。概括是描述知識產權的屬性和對象的抽象認識,難以形成一致的看法。列舉是羅列具體知識產權權項,如《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將知識產權的範圍界定為: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製品和廣播節目的權利;關於人類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和標誌的權利;關於製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於智力活動產生的其他權利。又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知識產權範圍界定為: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商標權;地理標誌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公開信息的保護權。我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方,上述兩項國際條約的界定對我國有約束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民事權利,具有如下特征:
1.無形性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等知識產品,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其存在、利用和處分均不同於有形財產。
2.法定性
由於知識產品沒有形體,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共同占有,很難為擁有者所完全控製,所以,知識產權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確認。
3.專有性
知識產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或者絕對性,其專有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知識產權為權利人專有,無法律規定或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二是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4.地域性
知識產權作為法定權利要受到法律的空間上的效力範圍的限製,其效力一般僅限於本國境內,隻有簽署公約或締結雙邊互惠協定才可以具有域外效力。
5.時間性
知識產權不是永恒的權利,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知識產權就自行消滅,知識產品也進入公有領域,為全人類所共享和共用。
二、知識產權法的概念
知識產權法是指調整在創造、利用知識產品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知識產權法沒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手段,作為特別法從屬於民法。
我國沒有統一民法典,也沒有專門就知識產權製定法典。知識產權法是在《民法通則》規定的總的指導原則下,根據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製定不同的單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這些共同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法律製度。
三、我國知識產權法法律製度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為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對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完整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製度。
1986年4月頒布的《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對知識產權作了專節規定。1982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該法分別於1993年和2001年作了兩次修正;1984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該法分別於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作了三次修正;1990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該法於2001年和2010年作了兩次修正。根據上述法律,國家有關立法部門分別製定並修改了相關的實施細則,並頒布了相關配套的條例。
此外,我國還加入了一係列的有關保護知識產權方麵的國際公約,如《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商標注冊國際馬德裏協定》、《錄音製品公約》、《專利合作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
傳統知識產權製度,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本章分別介紹這三種製度。
第二節著作權法
一、著作權法概述
(一)著作權的概念及其特征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所共有的特征:(1)著作權因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2)著作權隻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3)作品隻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就享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