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2章 知識產權法(4)(1 / 3)

(2)商標應當符合可視性要求。《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由此可見,氣味標誌、音響標誌不能成為注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問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3)缺乏顯著特征的。上述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此外,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於注冊並禁止使用。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名稱,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誌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三、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審查核準

(一)商標注冊的申請

1.商標注冊申請的原則

(1)申請在先原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先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以相同或類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權授予申請在先的人。申請先後的確定以申請日為準。

(2)優先權原則。優先權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二是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2.商標注冊申請的方法

(1)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品分類表是劃分商品或服務類別和進行商標注冊管理的重要依據。我國1988年11月1日開始采用《尼斯協定》的商品分類表申請商標注冊,我們目前使用的分類表是2007年1月1日起實行的第九版;(2)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3)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4)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5)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二)商標注冊的審查核準

商標注冊的審查核準,是商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所進行的一係列活動。主要包括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階段。對於有爭議的商標,還可能發生複審或者裁定。

1.形式審查

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後,應當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手續是否齊備;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填寫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繳納了申請注冊費等。經過形式審查,凡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於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對於申請手續和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通知予以補正,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保留申請日期;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