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發樹官司敗訴真相
特稿
作者:任究
為期兩年零七個月的官司輸了,福建富豪陳發樹的22億元現金躺在雲南紅塔集團賬上,法院除了判決紅塔集團發還本金,陳發樹望眼欲穿的雲南白藥股權一股也沒有拿到,隻拿到750多萬元的利息。
2014年7月26日,雲南白藥發布《關於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與陳發樹因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案件進展的公告》。7月23日上午,紅塔集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陳發樹收購雲南白藥股份一案終於塵埃落定。
毫無懸念,陳發樹輸了官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雲南紅塔集團向陳發樹返回2,207,596,050.22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標準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200,000,000元從2009年8月20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007,596,050.22元從2009年9月16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當然,作為終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了陳發樹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個時間跨度如此漫長的官司,一起典型的民企狀告國企的案子,盡管人們一開始就對結果有了今天的預判,陳發樹的官司到底有沒有機會絕處逢生,他到底輸在哪裏?
輸因之探:理差還是技差
陳發樹購買雲南紅塔所持雲南白藥股權的糾紛案從2011年12月8日起訴,到2014年7月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曆時兩年零七個月之久終於落下帷幕。
一審敗訴、二審仍然敗訴,這場引起廣泛關注的交易標的達22億(按爭議股份的價值計算當事人的實際權益遠遠高於此金額)訴訟案,其完敗的結果並未出乎包括陳發樹本人及訴訟團隊在內的大多數人所料,而支撐他們判斷的依據無外乎兩條,一是兩者之間勢不均等,陳發樹為民營企業家,雖然身家不菲,但麵對國字背景的央企仍然顯得勢單力薄;二是合同基礎不好,陳發樹與雲南紅塔簽訂了一個權利與義務極不對等的《股份轉讓協議》。依此而見,官司不用開打,敗局已定。
打官司無非是為爭取民企與國企平等保護、維護契約精神之戰。為此,陳發樹安排下屬在全國範圍內物色律師,接觸了30多家知名律師事務所,最後由陳發樹本人親自圈定知名律師和法學教授作為訴訟代理人。此外,陳發樹還遍邀民法和行政法權威谘詢如何打這場官司,這種為信念而戰的精神實屬可嘉。
許多人認為輸了官司的根本原因就在於平等保護並未落實,契約精神並未得到尊重。這樣的結論對沒有能力深入研究案情的人特別是非法律人來講可以理解,而對於臨危受命幫助陳發樹打官司的律師團隊來講就有點不太恰當,因為打官司靠的不是理念,而是需要在中國現行的法理和法律框架內,挖掘出支撐其訴求的實實在在的法律和法理依據。
縱觀陳發樹案,盡管原告的勢不如人、契不如意,敗局似乎與生俱來,但是如果其律師團隊對法律及法理有深刻洞見的話,不是沒有絕處逢生的機會。可惜的是,當筆者看到媒體報道的陳發樹的訴訟請求時,一聲歎息,原告的律師團隊沒有跳出常人思維,沒有挖掘出絕處逢生的通道。
輸因之辨:無實質意義的請求
為什麼說看訴訟請求就知道輸贏呢?因為訴訟請求表明了原告請求法院強製被告必須做什麼的意願,法院能否支持,取決於該訴訟請求是否有合同依據或法律依據。如果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的話,那麼原告再提出同樣的要求則屬於毫無實際意義的訴訟請求,其結果必然是被駁回。
先請看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股份轉讓協議》合法有效,並判令雲南紅塔全麵繼續履行《股份轉讓協議》;要求確認令雲南紅塔違約,並判令其立即采取完善申報材料、催請審批等補救措施;要求判令雲南紅塔將所獲股息11,846,504.16元及其利息和轉增股份19,744,173.6 股賠償給陳發樹,並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損失。
再請看一下被告的合同義務:在甲方(雲南紅塔)收到乙方(陳發樹)的全部款項後,甲方應當及時辦理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等法律手續;如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甲方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解除。
對照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合同義務,筆者認為,除了確認協議有效的請求有實質意義外(從訴訟技巧角度看,如果對方對合同效力從未提出異議的話,乙方沒有必要主動提出確認合同效力的請求,因為合同效力是不言而喻的),其他的訴訟請求或是無實質意義,或是條件尚未成熟。
首先,要求判令被告紅塔集團全麵繼續履行《股份轉讓協議》,到底應該履行什麼呢?按照原告的說法就是立即采取完善申報材料、催請審批等補救措施根據協議。但是,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履行了上報義務,就在協議簽署的第二天,雲南紅塔就向其上級單位雲南中煙遞交了報批手續。其後,協議的履行進入了沒有時間約束的漫長轉報、等待期間。在這種情況下,原告通過訴訟要求被告重複履行報批義務毫無意義。特別是在中煙總公司已經明確不同意轉讓股份的情況下,被告根本無法重複履行報批義務,更無權要求其上級單位——中煙總公司“收回成命”,將協議轉送到財政部。
其次,要求確認被告違約,別說法院,就是非法律專業的人都可以看出來被告的義務就是上報協議,被告已經履行此義務,怎麼可能確定違約。最後,有關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隻有在股份已經從雲南紅塔轉到陳發樹的名下之後才能請求,所以在本次訴訟中根本不可能解決。
那麼一審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又是什麼樣的態度呢,除了支持確認《股份轉讓協議》有效之外,對於其他訴訟請求一概駁回。一審判決認為:本案的股份轉讓隻有在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同意後方能實施,但目前,本案的《股份轉讓協議》並未獲得有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因此,對陳發樹訴請判令雲南紅塔繼續全麵履行該《股份轉讓協議》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陳發樹方並不認同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雲南紅塔轉讓雲南白藥股份屬於財政部規定的應上報財政部審批的情形,中煙總公司應報財政部審批。無論雲南紅塔還是中煙總公司,逐級上報是義務,審批權力應由財政部行使。
陳發樹的代理律師還抨擊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錯誤地理解陳發樹的一審訴訟請求,混淆了陳發樹訴請判令紅塔有限公司全麵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中“履行合同所有報批手續”和“批準後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兩個不同義務,按其錯誤理解“全麵繼續履行合同”就是“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判決駁回陳發樹訴請判令紅塔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所有報批手續”的義務(即將本案《股份轉讓協議》報送財政部審核批準)的訴訟請求,實屬判非所請。基於此,陳發樹方在上訴請求中進一步主張,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本案股份轉讓事項報送至財政部審批。
綜合分析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看出,一審法院的上述判決並非像原告律師所稱“判非所請”。因為原告律師對一審判決的指責及對“全麵履行”的解釋與其要求賠償利潤分配、派送紅利、資本公積轉增股份等權益的訴訟請求相互矛盾,這些請求是建立在股權已經確定轉讓給陳發樹的基礎之上,如果按照陳發樹的代理律師所說,“全麵履行”是指將協議報送到財政部的話,那麼在批與不批尚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請求股份權益賠償的條件尚未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