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WTO關於規貨物貿易的協議與規則(4)(1 / 2)

針對被禁止使用的補貼措施,《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確定了采取補救即反補貼措施的程序。

①一成員方認為另一成員方在給予或維持被禁莊的補貼時,可邀其進行磋商,並指出有關補貼措施的存在和性質並提出充分證據。

②被邀成員方與邀請磋商方應盡快進入磋商,澄清事實並達成均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③磋商雙方未能在磋商開始後30天內達成均能接受的解決辦法,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將有關事項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該機構立即成立工作組,在常設專家組幫助下工作。該專家組在工作組確定的期間提交結論報告,工作組不加修改予以接受。

④工作組向爭議雙方提出最後報告,並在90天內將其散發給所有成員方。

⑤如工作組發現補貼措施確為被禁止的補貼,則建議實施補貼成員方立即予以取消,並提出取消期限。

⑥在工作組把其報告遞交給全部成員方的30天內,爭端解決機構將采用該報告,除非爭議一方通告該機構將上訴的決定或該機構一致決定不采用此報告。

⑦在工作組報告被起訴的30天內,上訴機構要作出決定報告。如在此時期內不能提出報告,則應將預計時期(不能超過60天)及延期理由以書麵通告爭議解決機構。該機構將采用上訴機構的上訴報告,爭議雙方要無條件接受。除非爭端解決機構把上訴報告散發給全部成員方的20天內一致決定不采用此報告。

⑧如在工作組規定的期限內,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未履行,則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投訴成員采取適當的反補貼措施。

⑨如爭端一方要求仲裁時,仲裁者可裁定該反補貼措施是否得當。

其二,可申訴的補貼與補救措施所謂可申訴的補貼措施指在一定範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或產生了嚴重的歧視性影響時,則受到損害和歧視影響的成員方可對其補貼措施提出申訴。

①可申訴補貼的內容與範圍。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所列出的補貼,如對其他進口成員方造成了不利影響,即成為可申訴的補貼。不利影響包括3個方麵。

(a)損害其他成員方的國內產業。

(b)抵消或損害了其他成員方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下直接或間接享受的利益,尤其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條下的減讓利益。嚴重歧視其他成員方的利益。

②對可申訴補貼采取的補救或反補貼措施。如可申訴補貼對其他成員方造成了有害影響,可通過下述程序采取補救或反補貼措施。

(a)當一成員方認為另一成員方的補貼導致其國內工業出現了消失、傷害或嚴重歧視的損害結果,可約該成員方進行磋商。但農產品協議第13條允許的補貼例外。磋商的請求應包括如下內容:補貼的存在與性質;對其國內產業的損害。

(b)爭議雙方應盡快進人磋商,澄清事實並達成均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c)在60天內,磋商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結果時,磋商中的任何成員方均可把問題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建立工作組。並在15天內組成工作組。

(d)工作組審議此事並向爭議雙方提出最終報告。該報告在工作組成立後的120天內散發給所有成員方。

(e)在報告散發給所有成員方的30天內,爭端解決機構可采用該報告,除非爭議一方通告爭端解決機構它要上訴的決定或該機構一致決定不采用該報告。

(f)在工作組報告被上訴時,上訴機構應在接到上訴要求後的60天內作出其決定。如此時期內不能作出決定,則要把預期(最長不超過90天)與延期理由以書麵告知爭端解決機構。此機構可采用上訴報告,且爭議雙方要無條件接受它,除非在散發該報告的20天內一致決定不采用該上訴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