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WTO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協議(1)(1 / 2)

知識產權也稱知識財產,它是人類智力的創造物。知識財產的使用和轉移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將版權、專利、商標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通過各種手段轉讓給技術接受方,從而獲得技術使用費和版稅收入,形成知識產權的交易活動。

知識產權問題在國際貿易中越來越被各國關注。那些標有馳名商標、來自著名產地、或外觀設計非常精美的商品,經常遭到不法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冒用和製假,嚴重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影響到國際貿易的發展。為此,“烏拉圭回合”把知識產權列為談判的重要內容,終於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一、“烏拉圭回合”前知識產權的保護概況

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人們已進行了一個多世紀的努力。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其前身機構的領導下,簽署了一係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主要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有:

1.關於工業產權的有:《巴黎公約》、《專利合作公約》和《布達佩斯條約》,主要適用於製造生產領域,產權標的為新穎、獨創和工業應用的發明。還有屬於應用模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地域標誌等方麵的《海牙協定》、《洛迎諾協定》、《馬德裏協定》、《尼斯協定》、《裏斯本協定》等。

2.關於文學和藝術產權,也就是版權和鄰接權的有:《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日內瓦公約》、《布魯塞爾公約》、《萬國版權公約》,這些公約的適用領域主要是印刷、文娛(錄像、攝像和動畫)、廣播、軟件,產權標的是作者的原著、表演者的演出、音像製品生產商和廣播機構。

3.關於獨立保護的有植物新物種國際保護協會,它主要適用的領域是農業和食品工業,著重保護育種人的權利,產權標的為新穎、穩定、同類或獨特的物種。

4.關於集成電路保護的《華盛頓條約》,主要適用領域是微電子工業,產權標的是獨創的布局設計,此條約還未生效。

雖然“烏拉圭回合”前產生了許多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但以往這些公約不能完全有效地實現知識產權的目的,存在許多不足:

其一,以往公約多是涉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程序方麵的問題,而對各國的實體法要求很少,實際上沒製定出一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

其二,以往的公約多為某一類型的知識產權而定,缺乏對知識產權效力範圍的全麵規定。

其三,以往的公約著重規定知識產權取得的程序和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而沒有對行為采取救濟措施。

其四,以往的公約沒有涉及知識產權爭端解決的辦法,甚至某些類型的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在以往的公約中很少涉及。

針對以往公約的缺陷,各國政府普遍認為,應當製定新的國際公約,加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最終這項任務交由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多邊貿易談判來解決。

二、《知識產權協定》的一般任務與基本原則

1990年12月在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談判各方對知識產權問題表現出了許多共識。1991年12月產生了有關知識產權的草案。1991年4月15日“烏拉圭回合”的最後文件為談判各方簽署,包括《知識產權協定》在內。協定包括7個部分,共73條,第一部分為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第二部分為知識產權效力、範圍和使用的標準;第三部分為知識產權的執法;第四部分為知識產權的取得、維持和相關程序;第五部分為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為過渡安排;第七部分為機構安排和最後條款。《知識產權協定》的一般義務和基本原則:

1.最惠國待遇原則

《知識產權協定》第4條規定:“任何一成員就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給另一成員國民的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國民。”這種最惠國待遇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最惠國待遇一樣,是無條件的、多邊的、永久性的。但是,《知識產權協定》的最惠國待遇隻適用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麵。

2.國民待遇原則

《知識產權協定》沿襲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進一步強調國民待遇原則。它的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麵,除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約》(1989年簽署的一個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例外情況,各成員方應為其他成員方的國民提供不低於本國國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