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轉型期的中國,鄉村社會出現了一係列新的特征,傳統鄉土社會轉向新鄉土社會。在這種新形勢下,維護鄉土社會秩序的傳統手段禮治出現逐漸弱化的趨勢,同時,法治雖然進入鄉土社會,但仍然遭遇重重困難。在了解二者現實狀況和相互關係的基礎上,消解其衝突與對立,實現其互動與整合,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關鍵詞:新鄉土社會:禮治;法治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0)05-0066-03
一、鄉土社會變遷中的禮治和法治
傳統的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農村,農民聚村而居從而形成廣泛的鄉土社會。費孝通先生在其經典著作《鄉土中國》中,剖析了傳統中國農村的社會結構,闡明了其“鄉土性”的特點,回答了“作為中國基層社會的鄉土社會究竟是個什麼樣的社會”這一重大問題。具體來說。從鄉土社會的表現來看。鄉土社會以“村落”為單位,聚村而居,是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從鄉土社會的形成來看,鄉土社會具有不流動性,正是因為不流動,才使鄉土社會得以形成並不斷發展;從鄉土社會所體現的內容來看,鄉土社會是一個禮治社會,整個社會秩序更多的不是靠體現為“身外的權力”的法律來維持。而是靠體現為“身內的良心”的禮俗來維持。這些禮俗通過長期的教化而從外在規則內化為習慣,使鄉民們對其產生一種“敬畏感”,並從內心采納並予以接受,也就是說“從俗即從心”。對於這一點,梁治平先生曾作出過這樣的闡述:“這樣的社會裏,社會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權威、教化以及鄉民對於社區中規矩的熟悉和他們服膺於傳統的習慣來保證。”總體而言,中國傳統鄉土社會是一個建立在熟悉基礎之上的依傳統習慣生活的禮治社會,其社會秩序的維持主要不是依靠體現契約精神的法律,更多依靠的是基於“身內自省”而發揮作用的傳統禮俗。禮治作為社會公認的行為規範,經過世代教化,使社群成員形成主動服從於傳統的習慣,並不斷進行著自身的再複製,進而維係著整個鄉土社會的穩定。
然而。伴隨著建國以來我國農村社會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巨大變化,尤其近30年來以工業化、市場化、城鎮化和農民的市民化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改革,今天的鄉土社會較之中國傳統鄉土社會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出現了一係列新的特征。緣於此,有學者提出了“新鄉土社會”這一概念。具體而言,當前“新鄉土社會”呈現出以下特征:其一、作為傳統鄉土社會主導關係的血緣與地緣的結合關係受到衝擊。在新鄉土社會中,工業與其他產業的帶動使得人們流動性加強,農民開始走出家庭、離開土地,離開血緣關係的限製從事生產勞動。其二、農民的分層導致差序格局被突破。鄉土社會的差序格局是以人倫關係為基礎的,人際關係中隻有等級沒有平等,這與市場經濟發展所要求的平等身份相對立。農民進入市場,必須適應基於平等身份的商品交易,這些間接促使農民打破人倫等級秩序。按市場經濟的標準劃分社會階層。在新鄉土社會,隨著財富的積累和身份的改變,農民用新的社會分層逐步改變傳統的差序格局。其三、人際交往不再局限於本地聚居村落所認知的熟人社會,社會關係開始向村落間及更廣範圍發展。農業生產商品化,農民進城,小城鎮崛起,以及市場經濟的推進,都推動了農村和城市的融合關係,城鄉一體和農村城市化的步伐不斷加快。但與此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了信任度降低和人情淡漠等問題。
人們對社會秩序模式的取舍,取決於它們應對社會生活的現實的以至可能的效力。在中國傳統鄉土社會裏,禮治之所以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在於鄉土社會變遷緩慢,傳統經驗和關係足以應付其日複一日極少變化的生活。一旦發生衝突和糾紛。往往是由社區中聲望較高的長老、族長出麵,以家族和鄉鄰關係為基礎的人情、禮俗來進行調節和緩和,注重的是相互忍讓。以達到重歸於好,保持秩序穩定的目的。在傳統鄉土社會禮治秩序中,農民不是作為個體存在的,而是整體中的一分子。隨著傳統鄉土社會過渡到新鄉土社會,原有的禮治秩序的約束力出現了弱化的趨勢。
與此同時,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現實展開,中國鄉村法製現代化已作為法製建設的重中之重被納入了中國法製現代化的進程,法治越來越深入到廣大鄉土社會。然而。大量的實際生活經驗和田野調查表明:國家在鄉村法製建設上的努力遠未獲得成功。中國鄉村法製現代化進程可謂任重道遠。費孝通先生早在半個多世紀前就曾談到,當時司法製度在鄉村的推行未能有效建立法治秩序。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盡管今天中國農村較之半個多世紀之前已發生了巨大變化,但是,費孝通先生當年所提到的法治之困境依舊存在。我國現代法律多是大規模移植外來法的產物,盡管是國家經過深思熟慮強加給社會的規則,但對於廣大農民而言,這顯然是一套他們所不熟悉的知識和規則。在很多情況下,這些法律條文的內容與鄉土社會的生活邏輯並不一致,以至於在很多方麵不能滿足農民的需要或解決他們的問題。並且法律作為國家專門機關製定並由國家保障實施的行為規則,是全國人民利益的整體表達,體現了國家利益即宏觀利益而不是微觀利益,因此它不可能把各個地方的利益充分而完整地體現出來。尤其針對廣大的鄉土社會,真正切實而有針對性地為解決鄉土社會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所設立的法律實則較少。同時,相對於農民的整體素質和知識水平而言,一些法律內容的語言表述顯得比較晦澀,農民難以掌握更難以應用。再加上法律的運行成本較高,農民自然避而遠之。上述因素,不免導致農民對法律的排斥和拒絕心態,並進而影響到鄉村法製現代化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