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從漠視到嗬護(1 / 3)

摘要:私權內涵應該突破民事權利的範圍,作擴大意義的解釋,界定為個人權利,即以個人為目的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我國傳統社會不具備保障實現私權的合適土壤。改革開放有力地推動了私權文化的形成和發展:改革實現了利益個別化,為私權文化形成與私權保障奠定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與發展有利於權利意識萌醒:對外開放使西方國家的民主、法治、人權觀念大量進入我國;關注民生、促進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促使私權保障製度不斷完善。

關鍵詞:私權;公權力;私法

中圖分類號:D923.04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0)05-0086-03

長期以來,我國公權力在社會生活中的幹預無處不在,而保障私權的法律規範少得可憐,正如已故法學家謝懷拭先生談到:“中國自古以來沒有‘私法’,人民之間不存在‘私法關係’。就連婚姻關係,也是受統治的……甚至對民事訴訟,也要講‘無限製幹預’。這種情況極大地阻礙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Ⅲ盡管經曆了晚清時代“西學東漸”與維新變法的洗禮,以民主與科學為宗旨的新文化運動曾對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國民黨統治時期與新中國成立後曾經構建起自己的法律體係,但是在我國私權保障從未真正得以實現,而公權力無時無刻不以強大的麵目示人,侵犯私權現象時有發生。隻有到了上個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社會經濟關係發生深刻變化,人們的權利意識得以提升,政治法律製度日益完善,私權保障狀況才得以明顯改善。特別是近年來,憲法與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大幅度修改,以物權法為代表的一大批法律法規相繼出台或修訂完善,標誌著我國迎來私權保障的春天。

一、私權的含義

私權,與公權相對應,最早源於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公法是有關羅馬國家穩定的法,私法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此後西方法學界所說的私法主要指民事法律,由其確認的關於公民身份關係與財產關係等方麵的個人權利即私權。這一觀點自清朝末年以後西方法學思想傳入我國以來得到法學界的普遍認可。查閱當時各類著述,便可發現在論及民法上的權利時,皆以“私權”概念出現在章節標題和正文中。例如,作為民國時期具有重要影響的民法學專著,日本民法學家富井正章博士的《民法原論》在論述民事權利時便是以私權概念為基礎的。胡長清先生的《中國民法總論》是《中華民國民法典》頒布之後一部闡釋民法學理論的權威著作,指出:“我民法法典大體以權利為立法之中心觀念,而民法總則原屬各種私權共通適用之通則,故就其內容而言,亦不外以私權為全編組織之中心。’惘時至今日,我國眾多法律學者,尤其民法學者仍將民法與私法、民事權利與私權看作同一概念。例如,梁慧星的《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中國法製出版社2000年版)、俞江的《近代中國民法學中的私權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郭明瑞主編的《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張耕的《私權沉思錄》(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以及其他諸多學術論著及教科書、法學辭典中“私權”都是指由民事法律確認的個人權利,

然而,我國法學界對於私權概念的認識從來沒有達到一致,特別是近年來個人權利保障問題日益受到關注,相關研究逐漸深入,在私權概念的闡釋方麵出現了一些新觀點。有學者提出,私權包括兩種意義,就其主體而言,是對應於國家的私人;就其內容而言,包括以私法為依據的在私生活關係上的私人的權利,大體主要有以下三種,即人格權、財產權和身份權;也包括以憲法為根據的公生活關係上的公民的公權,如各項基本權利和請求國家為一定行為的受益權等。州丕有人主張,私權是指作為社會主體的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各方麵的權利,是公民應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盡管具體表述不盡相同,但是總起來看對私權的闡釋都突破了傳統的民商事權利範疇,認為私權是公民(自然人)或私人團體、組織在公私法領域所享有的各個方麵的權利,

從民事法律活動的“自治”特點來看,民事權利可被視為最典型的私權。西方國家曆史上商品經濟比較發達,人們尤為重視對民事權益的保護,權利主張甚為強烈,加之特定曆史背景的影響,故而將民事權利與私權相等同,“私權神聖”即民事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成為西方民法的一個基本理念。私權概念自西方引人我國後,不可避免地對我國法學界產生重要影響,但是隨著現代社會步入權利時代,把私權僅僅等同於民事權利是遠遠不夠的:從語義上看,私權利、個人權利與私權相一致,而私權利、個人權利的內容範圍遠非止於民事領域,除了財產權、人格權、身份權等民事權利。自由、平等、言論等由公法確認與保護的權利也屬於個人權利範疇;另一方麵,在保障人權已成為普世真理、權利意識日益高漲的今天,把私權界定為個人權利,即個人或私人團體、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所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各方麵的權利,更具有合理性與時代意義,有助於強化對人權的保障。所以,對於私權概念的闡釋應該突破民商事權利的氛圍,作擴大意義的解釋,界定為個人權利,即公、私法所確認的公民(自然人)、私人團體或組織以個人為目的應該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