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中國外商投資政策的變化曆程
1979~1987年是中國嚴格限製準入階段。這一時期,中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對外開放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漸進式開放模式。該階段是中國利用外資的起步階段,初步建立了管理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框架,創造了基本的投資環境,製定並頒布了管理FDI的法律、法規,形成初步的FDI政策框架,實行區域性的FDI優勢政策,對FDI準人的行業進行嚴格限製等。1979年7月,中國頒布了第一個利用外資的法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6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即“二十二條”)。為了便於外商投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信息溝通,1987年成立了全國外商投資協會。1989年《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90年《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
1995—2001年,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關鍵階段。1995年,中國重新發布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同時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鼓勵類、限製類和禁止類項目具體化,除此之外,皆為允許對外開放的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成為指導外資進入的重要法律文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在1997年再次修改,使得對外資開放的行業和部門大幅度增加,許多新的領域逐步開始向外商開放。例如,在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礦產開發等行業,許多國家視為涉及本國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領域,中國將其列入了鼓勵類的外商投資行業。最引人注目的是對銀行、保險、外貿、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零售商業等服務行業有限度的開放,此舉走在了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前列。完全禁止外國投資的行業已經比較有限,其中服務業主要是新聞業和廣播影視業。
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世貿組織的一員。在人世法律中,按照人世承諾,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在商業、外貿、運輸、醫療、教育、金融、保險、電信等各類中介服務等服務貿易領域進一步放寬對外商投資的限製,使外商在更廣闊的層麵對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發揮作用。
2002年3月11日又重新修訂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在投資準入方麵進一步開放。主要變動一是將鼓勵類目錄由186條增加到262條,而限製類目錄則由112條減少到75條,大幅度放寬了行業準入限製,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將原先禁止外商投資的電信、燃氣、熱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網建設首次列為對外開放領域。二是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領域開放度,如外資銀行、保險、證券、基金、金融、商業、外貿、運輸、旅遊、法律 服務、會計 審計、音像製品、外商商業特許經營、直銷經營等行業,均按照 中國 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在開放的地域、數量、經營範圍、股比要求上做出了更為寬鬆的規定,使得服務貿易成為新的外國直接投資熱點。與此相適應,在外商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體係構建方麵,有關建築、會計服務、教育、商業、物流、醫療、教育、民航等行業的市場準人規定及相關法律規範正在製定中。2004年,國務院根據 發展 需求,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行第五次修訂,進一步縮小服務業限製和禁止的範圍。
2006年底。中國“入世過渡期”結束,中國全麵履行了對外開放的承諾。隨後,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也於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新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在全麵落實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同時,積極穩妥擴大開放,增加承接服務外包、現代物流等鼓勵類內容;減少限製類和禁止類條目,將原限製外商投資的貨物租賃、貨運代理、外貿公司等調整為允許類條目,將原禁止外商投資的期貨公司、電網建設和經營列為對外開放領域;對金融業外資投資限製尺度有所放寬,鼓勵類包括銀行、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證券公司(限於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以及保險經紀公司和期貨公司(中方控股)。但對部分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戰略性和敏感性行業,對外資開放較為謹慎。
2007年新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標誌著中國服務業進入對外資企業全麵開放階段,投資壁壘進一步降低。但是,為了抑製房地產泡沫,新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房地產業列人限製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以規範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
2010年4月6日,中國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幹意見》意見,該意見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優化利用外資結構,特別是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等產業,同時要嚴格限製‘兩高一資’(指高汙染、高能耗和資源性行業)類的項目;第二,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第三,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第四,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製改革,下放外商投資的審批權限;第五,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根據中國新出台的文件,對東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轉移,中國政府將加大支持力度;此外,文件鼓勵外資以參股、並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並重組;在投資便利化方麵,《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一步放寬了地方政府的審批權,規定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除按規定需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之外,都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同時,中國還將逐步在全國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格式化審批,大力推行在線行政許可,規範行政行為。
3.2.2 政策因素對FDI進入的影響
(1)政策因素影響和決定著FDI的規模。
研究導致FDI大量進入中國的原因的現有成果大多是從供給的角度入手,即從跨國公司區位選擇的角度來研究。從跨國公司的角度來看,它們主要是被中國巨大的潛在市場、廉價的勞動力、優惠的政策等所吸引。從中國的角度來看,主要是中國政府采取了逐步開放的政策,經濟、政治比較穩定等因素對外國投資具有吸引力。在吸引FDI的東道國區位優勢中包含著道路、港口、航空、通訊等基礎設施以及政策規製、優惠、審批程序、政府質量等基本政策環境。通常,人們把前者稱為“硬”的基礎設施,後者稱為“軟”的基本環境。在中國吸引FDI的過程中,“軟”和“硬”兩方麵因素,為了弄明白哪個因素更重要,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和中國香港大學的幾名學者對這個問題做了深入研究,他們收集了從1990年到2002年美國、日本、中國香港、中國台灣和韓國在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投資的數據,通過回歸分析他們發現,在大多數案例中,“軟”的基本環境對FDI流入的影響要大於“硬”的基礎設施。實際上,對美國和日本的FDI來說,“軟”的基本環境是其關注的最重要的因素。對中國大陸來說,隨著其他發展中國家(地區)越來越重視吸引更多的FDI,好象盡可能地推進市場改革比建設更多的公路和鐵路更為重要,即使“軟”的和“硬”的兩方麵因素都對資本流入有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