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漢代之前的賦役演變(1 / 3)

(一)春秋之前

從夏、商一直到西周,賦稅大多以貢、賦這兩種形式存在,其實質就是統治階級直接占有生產者的勞動產品。比如,商代臣民向國君進獻的財物稱為土貢,西周土貢有皮帛、宗廟之器、繡帛、木材、珍寶、祭服、羽毛等九類,稱作九貢。

1.西周之前

根據有關文獻記載,夏、商、周三代都是定額貢納製度,征收標準是若幹年農業收成的平均數。根據多數曆史學家的意見,這個征收的額度應該是十分之一,也就是著名的“什一稅”。“十裏抽一”這個比例在古代中國持續了很久。

根據一些出土的文物和史料可以知道,商朝的貢納關係包括“外服”和“內服”兩種,二者有較大差別。所謂 “外服”,是一些臣服於商政權的部落,如侯、甸、男、衛等,對以商為中心的國家或部落聯盟首領所進獻的貢納。這種貢納沒有固定的數量和期限,隻是一種表示友善的象征性形式。“內服”主要出自在朝中任職的部落首領,上貢物品多是大量的牲畜或其他一些珍奇動物及卜甲、卜骨、弓、玉等等。

2.西周時期

(1)綜合式賦稅製度的形成

到了西周時期,貢納逐漸形成等級製度。上古的文獻中記載了九種賦稅形式,其中既包括田賦、人頭稅,又包括商稅、貨稅。這些賦稅,采取的是“近輕遠重”的原則,以周王所在的王城為中心向外延展。王城近郊稅率為5%,距離王城越遠的地方稅率就越高,最高可達20%。這樣製定稅率的理由是,距王城近的人民須負擔較重的徭役,所以其稅率就應該輕一些。並且當時已經是依照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稅率征收賦稅。相關文獻中記載著具體的實行方法:最好的土地被分給七口之家,中等的土地分給六口之家,下等的土地分給五口之家;而分到最好土地的七口之家,應該出三人為統治者服務,六口之家兩家一共出力役五人,五口之家出力役二人。這樣就形成了按畝數和肥沃程度分配土地、按人口和土地分配力役的綜合式賦稅製度。

(2)井田製及其稅法

田稅由田而出,因此有必要說明當時的土地製度,即井田製。

井田製是我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製度,始於夏、商,盛行於西周。當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故稱作井田。上古時候,以三百步為邊長圍成一塊正方形田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製,商、周兩代的井田製都繼承自夏製。西周時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封建領主不得私自買賣和轉讓,還要交納一定的貢賦給周王。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井田製是商周時期占主導地位的一種土地製度,它還保留有原始社會公有製下農村公社對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但其性質已是一種奴隸製下的土地剝削製度。

井田製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發展和變化,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有公田”與“九夫為井無公田”這兩個係統。

當時九個以一裏為邊長圍成的正方形田地稱為井田,中間的那塊田地是公田,周圍的八塊是私田;每塊私田對應一戶人家。“八家為井有公田”的意思是說,八戶人家在共同耕作公田之後,再耕作自己的那塊私田。“八家為井有公田”這個製度的實質是以“助”的形式納稅,“助”就是在公田中服勞役,也就是力役的意思。而“九夫為井無公田”的製度內容是九個農戶各自負責上述的井田的九分之一,井田中沒有公田而全部是私田,最後賦稅的形式是每塊田地按照“什一稅”的比率上繳收成。“九夫為井無公田”這個製度的實質是以 “貢”的形式納稅,“貢”就是繳納土地生產的實物。

當時的賦役製度叫做“徹法”,內容就是“貢”“助”這兩種製度的結合。古時實行易田製 (即輪耕製),即“不易之田”一家是一百畝,“一易之田”一家二百畝,“再易之田”一家三百畝。年年耕種的為“不易之田”,一年輪換耕種一次的為“一易之田”,休耕兩年再耕種一次的為“再易之田”。至於在一易之田、再易之田中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

井田製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製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沒有所有權 ,而隻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夏朝、商朝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製,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製”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做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製至少在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