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資本化,包括農用地的資本化和非農用地或建設用地的資本化兩個方麵。在現行法規下,農村土地的權利束依然不完整,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土地抵押融資等其它產權權益交易都被嚴格禁止。由於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是行政化的分配,農民集體無權變更土地現有用途並享受由於土地用途變化所形成的土地價格差異或土地增殖收益,無法將土地作為抵押物進行融資,從而製約著農民充分實現土地作為財產的潛在價值的機會。農村土地產權資本化流轉的政策意義,在於這種政策使有資產的農民獲得了更多的選擇權。一方麵農民可以依靠擁有的資產,通過直接經營或開展合作就地增收致富,這不會加重“三農”問題而無需擔憂;另一方麵,擁有資產本身就是轉換身分和生活空間的最直接的可能性,將會大大加快減少和轉移農民的進程。城市化可能會采取不同的路徑,但其進程總體上是與經濟發展水平相聯係的,資本在城鄉之間的平衡分布,將增強農村經濟的活力,帶動和加快城市化的進程。有人擔心農民有了資產,會阻礙農民向城市轉移,反而無法減少農民以緩解人地矛盾。實際上,龐大的農村人口不可能人為地或行政化地減少或轉移,靠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和土地政策限製,不僅不公正也是行不通的。農民在生活空間上轉移到城市,在身分上轉變為市民,必須通過一定的內在利益驅動。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在短期內不會改變農村集體產權存在的依據,相反還增強了農民與土地的依附關係,使農民真正離開農村集體土地的成本很高。進城的農民變成為農民工,其身份並未改變,也不能獲得市民待遇,大多數轉移出去的農民難以融入城市,仍然在農村的集體產權與城市的非農收益之間徘徊,並不能達到真正減少農民的目的,農村的人地矛盾和土地細分依然存在。在農業無利可圖的情況下,農村優質勞動力大量流失,不能實現農村土地資料與勞動者的有效結合。目前采取的農民進城務工製度,以及缺乏公平性的土地征收征用製度,並沒有達到減少農民的目的,也難以促進城鄉經濟長期穩定地發展。作者認為,賦予農民真實的產權和資產,才是實現農民在城鄉之間,農業與非農產業之間自主轉換最直接、最公正的路徑。
6.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本化流轉
根據中國人民大學和美國農村發展研究所(RDI) 2005年17省農村土地調查及李燕瓊和範高林(2002)的相關調查結果,中國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初步形成,但發育緩慢。(1)農民長期在較為封閉的環境中從事著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活動,彼此之間接受信息相近,理性和經濟獲利能力相近,在很大程度上製約著交易的可能性、交易率和交易效率。在被調查的所有農戶中,有67%沒有進行過土地流轉(轉出或轉入)(見表五)。自上世紀年代後期以來,農戶自發進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基本保持在1-3%之間。隨著沿海地區市場經濟趨於成熟,浙江省2001這一比例已經達到了13.1%(見表六)。截止2001年10月底,四川土地流轉總麵積為503.9萬畝,占全省總土地麵積的9.5%。其中,耕地流轉麵積296.2萬畝,占總流轉麵積的58.8%;“四荒”地流轉麵積139.7萬畝,占流轉總麵積的27.7%;其他土地流轉麵積68萬畝,占流轉總麵積的13.5%。土地流轉涉及的農戶占總農戶的5.8%。(2)在這些流轉中,幾乎有一半的流轉都不能被視為市場交易,因為多是同村親戚間隨意的口頭流轉,不用支付租金。四川省土地流轉中,既簽訂了流轉合同又經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的隻有175萬畝,隻占土地流轉總麵積的34.7%;簽訂了合同但未對其合法性、公正性進行審查的有142萬畝,占土地流轉麵積的28.2%;隻進行口頭約定或無約定的達183.9萬畝,占土地流轉麵積的36.7%。(3)土地流轉的年限一般是耕地流轉年限短,非耕地流轉年限長。四川10年以內的土地流轉麵積276.4萬畝,占總流轉麵積的54.9%,而且10年以內的土地流轉幾乎都是耕地。非耕地的流轉年限有10-30年、30-50年、50年以上不等。(4)東部沿海地區的土地流轉市場發育相對更成熟一些,而中西部地區比較落後。2001年浙江省土地流轉麵積占總土地麵積比重已達13.1%,比四川高出3.6個百分點;土地流轉涉及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20.8%,比四川高出15個百分點。一般來說,社會經濟條件越發達,交通運輸條件越好,土地流轉的速度越快,規模越大。總體來說,當前中國的農地流轉市場仍處於非常初級的階段。